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2012年9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發〔2012〕56號印發的法規,該《辦法》共11條,主要包含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相關事項。

基本信息

通知原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於印發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為提高社會消防安全專業化管理水平,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質量,我們制定了《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消防工程相關專業新舊對照表(略)

2.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3.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註冊規定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和素質,加強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方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依法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消防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後,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分為高級註冊消防工程師、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高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負責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公安部組織成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一級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研究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題,會同公安部確定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並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並研究確定本地區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屬檔案1,下同)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七條 國家對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並負責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經批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工作,並將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註冊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送達相應級別的註冊證。

第二十三條 註冊證的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內是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消防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和不予註冊等註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是註冊消防工程師延續註冊、重新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各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註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有關情況,建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誠信檔案,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批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範圍和本人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1. 消防技術諮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 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

3. 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 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5. 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 公安部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1. 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築、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2. 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築、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單體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築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 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 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一)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1. 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較豐富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 了解國際消防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及時掌握消防技術前沿發展動態,能夠獨立解決重大、複雜、疑難的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 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手段,圓滿完成執業範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諮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檔案準確無誤,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較強的消防技術課題研究能力,能夠套用新技術成果,指導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工作。

(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1. 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 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手段,及時發現和解決一般性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 較好完成執業範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諮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檔案真實、完整、準確,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術檔案,應當由相應級別的註冊消防工程師簽字,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消防工程師稱謂;(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本級別註冊審批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

(七)完成註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在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實施前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核認定的辦法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通過考試取得的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是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第三十七條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執業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規定和公安部相關要求制定,並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配備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註冊消防工程師簽字的檔案種類、繼續教育等註冊執業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

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要求組織實施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三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個科目。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

第四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消防安全技術實務》和《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併合格,方可取得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併合格,方可取得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只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或者勘察設計各專業註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併合格,可取得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不得強迫應試人員參加與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十條 考試管理部門和考務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進行處理。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條件(二)和條件(三)中各一項條件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可申請參加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屬檔案1,下同)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7年。

2.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

3.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2年。

4.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7年。

5. 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再增加5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績成果:

1. 獲得與消防技術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層級技術發明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2. 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縣級以上區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災風險評估項目不少於2個。

4.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建築的消防安全諮詢、評估項目不少於5個;

5.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單體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建築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項目不少於15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1. 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編寫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及以上層級消防技術標準1項;

2.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統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著作(譯著),本人獨立撰寫不少於2萬字;或者參與編寫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不少於6萬字(對未註明作者撰寫章節的不

能作為研究成果);

3.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於3篇(每篇不少於2000字,下同);

4.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於5篇;

5. 在省部級內部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諮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於7篇;或者在地市級消防技術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諮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於10篇。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屬檔案2),全面負責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業(以簡稱中央單位)人事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屬檔案3);

(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技術(項目)負責人聘書、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任命檔案、獲獎證書、專利權檔案、消防技術規範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專著(內容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諮詢報告與研究成果證明等相關材料的複印件;

(四)獲獎者應附獎狀、個人證書或者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對獎項未頒發證書或者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主要檔案的複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主要項目(技術)負責人證明、已頒布實施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範或者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

四、考核認定程式(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於企業的向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推薦。

中央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人事部門統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薦。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中央單位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的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經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複審合格後,提出推薦人員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和擬認定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覆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審核意見和申請人員材料進行覆核。對覆核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五、考核認定申報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的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及人事部門,應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和複審。於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審查和複審工作,簽署審查和複審意見,並在《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後,將全部申報人員的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在審查、複審申報人員材料時,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材料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複印件,應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應當優先推薦符合申報條件、能力業績突出、業內認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術一線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本辦法印發前,已通過特許,或者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現任公務員崗位或者現役軍人崗位工作、正在申報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和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均不在申報範圍。

因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中違法違紀或發生重大失誤,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式做好申報、審查、複查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者單位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的資格,並依據相應法律和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通知與考試

最新通知及考試安排

2015年8月24日,公安部消防局發布2015年233號檔案,初步確認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時間為2015年11月份中下旬。

最新通知圖片2 最新通知圖片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舉行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5〕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於印發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2015年12月19日、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具體負責考試考務工作。

二、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考試各項準備工作,確保考試安全有序進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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