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
海關根據監管要求對各監管倉庫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檢查範圍包括:
(一)倉庫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有關單證、帳冊;
(三)貨物出入庫清況;
(四)超期未報貨物清理情況;
(五)其他情況。
倉庫管理
倉庫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監管的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經營條件、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證進出境貨物入庫、出庫均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倉庫管理部門對存入倉庫內的貨物負有保管責任,凡存入進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物品,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改標記。
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報關提取的貨物,監管倉庫管理員應列出清單一式兩份,於每月十日前連同貨物運單副本一同交海關處理。
對於進口監管倉庫中的貨物,監管倉庫應嚴格憑加蓋海關放行章的正本運單或《進(出)口貨物放行單》放行。
對需要移入其它監管庫保管的監管貨物,監管倉庫須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正本運單辦理出庫手續。
出口普通貨物因故不出境,貨主要求從監管倉庫中提出,倉庫保管員必須憑加蓋驗訖章的《退關出庫放行通知單》放行。
出口鮮活品因故不能出境需從庫中提出,應及時通知海關。在海關工作時間內憑海關加蓋驗訖章的《退關出庫放行通知單》放行;在海關非工作時間提取貨物需經海關主管科長許可後補《退關出庫放行通知單》。
為保證海關對出口貨物的查驗,所有出口貨物須嚴憑海關加蓋放行章的正本運單裝箱、上板、封網。
所有出口貨物必須實際進入出口監管倉庫後方可報關,海關憑監管倉庫加蓋印章(交海關備案)的《國際貨物託運書》接受報關,《國際貨物託運書》上應填明出口貨物品名、件數、重量,並不得塗改。
作用
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海關監督管理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而海關監管則是指海關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相關人員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海關監管是一項國家職能,其目的和作用在於保證一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範,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
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是四項任務的基礎,海關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除了通過審單、查驗放行等方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海關監管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等有關各項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