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外國籍船舶船員攜帶進出口自用物品監管辦法

海關對外國籍船舶船員攜帶進出口自用物品監管辦法:了保證國家對外貿易統制政策和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的有效實施,照顧外國籍船舶船員(以下簡稱船員)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海關對外國籍船舶船員攜帶進出口自用物品監管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對外貿易統制政策和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的有效實施,照顧外國籍船舶船員(以下簡稱船員)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船員攜帶物品進出口,必須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查驗放行後才準攜帶起岸或者攜帶上船。但是,對我國規定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船員不準攜帶貨物或者代他人攜帶物品進出口。但是,對代他們船公司駐華工作人員攜帶進出口的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以內,並且價值不超過人民幣三十元的,進口的徵稅放行,出口的免稅放行。對同我國訂有協定的或者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協定或者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船員所帶不起岸的自用物品和外幣、外幣票據、證券等,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監管;所帶進口的金銀、珠寶、鑽石飾物等,應當向海關登記,才準將原物攜帶出口。

第五條 船員攜帶自用物品進口,應當在船舶到達中國第一個港口的時候,向海關辦清手續。但是有特殊情況的,經海關核准後,才可以在另一個設有海關的港口辦理海關手續。

第六條 船員第一次到達我國港口或者上一航次到達我國第一個港口的日期至本航次到達我國第一個港口的日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準許免稅和徵稅攜帶到岸價格人民幣各八十元的自用合理數量的一般物品進口;
對在三個月以下一個月以上的,按照上述規定的免稅和徵稅限值減半驗放。
對超出上述限值、限量的一般物品除經海關特準的以外不準進口。

第七條 對手錶、收音機、錄音機、照相機、縫紉機、電視機、電子計算機、腳踏車以及其他重點物品,準許船員每年度完稅進口其中的一件。
對煙、酒,準許船員每航次免稅攜帶紙菸二百支、酒一瓶。

第八條 船員在我國內購買物品攜帶出口時,必須向海關交驗外幣兌換單或者向外輪代理公司借支的人民幣清單以及外輪供應公司、友誼商店和其他國營商店的發票,以便海關核放有關物品,但對船員在其他國營商店購買的藥品和醫療器材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第九條 船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事,由海關按照有關法令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七八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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