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海關代國內其他稅務機關或有關管理部門對進口商品徵收的稅費。海關對進口商品除徵收關稅外,在被投放到國內市場前,還須代征法律規定的與國內商品相同的有關稅費,當今世界各國無一例外。這是海關作為國家特殊稅務管理機關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
1991年,中國對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的稅費有:船舶噸稅、產品稅、增值稅、特別消費稅,對外商和僑商所進口的貨物則代征工商統一稅、鹽稅和車輛購置附加費。
船舶噸稅由交通部管理,由海關代征,稅款入交通專項帳戶,並直接用於海上幹線公用航標的維護和建設。船舶噸稅的徵收對象包括往來中國港口的外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中外合營的海運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以及中國租用(包括國外華商所有的和租用的)航行國外或兼營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船舶噸稅按照船舶註冊的淨噸位徵收定額稅,淨噸位越大,每噸位稅額越高;反之,每噸位稅額越低。納稅人於申請完稅時自行選報30天期和3個月期兩種繳納期限。
海關對國內企業進口貨物按條例的規定,分別代征產品稅、增值稅和鹽稅。但對每個進口商品只徵收三種稅的其中一種。徵收增值稅、產品稅和鹽稅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所進口的產品,海關代征工商統一稅。
對進口車輛,由海關按照國務院1985年 4月發布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辦法》代征規定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稅後如有過戶、改型等情況均不再續征,直至報廢。進口車輛的車輛購置附加費一律按組成價格的15%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