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國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工作的管理,避免多渠道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給社會活動造成混亂和不良後果,防止和減輕海洋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建設造成的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的發布是指通過公共信息和宣傳媒介發布系統,包括廣播、電視、傳真、電傳、報刊、預報單(表)、郵寄等方式公開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為海上經濟活動提供專項海洋環境預報服務。
第三條 國家對公開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由國家和地方各級海洋環境預報部門負責發布。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部門指,國家海洋預報台;國家區域海洋環境預報部門指,青島海洋預報台、上海海洋預報台、廣州海洋預報台;地方海洋環境預報部門指,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管理局(處、辦)所屬的海洋預報台、站。
其他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各類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
第四條 公開發布的海洋環境預報種類有:預測、預報、訊息、速報、公報等;內容有:海溫、鹽度、潮汐、潮流、海流、海平面、水質等。公開發布的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種類有:訊息、預報、警報、緊急警報;內容有:海浪、風暴潮、海冰、海嘯、赤潮、海上溢油擴散及其它海洋污染事件對海洋自然環境影響和變化情況。
第五條 公開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範圍是:我國沿海港口、海岸帶、海島、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其鄰近洋區。
第六條 國家和地方各級海洋環境預報部門,按照各自分管的責任海區,公開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
第七條 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海洋環境所得出的預測結論和意見,可向國家和地方各級海洋環境預報部門提供或介紹,或在海洋環境預報部門主持召開的海洋環境預報會商會和專業會議以及學術刊物上發表,但不得以預報形式公開發布。
第八條 國家和地方各級海洋環境預報部門要重點做好海洋災害的預報警報服務,在公開發布有重大影響的海洋災害預報警報時,要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做好防災抗災工作。
第九條 新聞、宣傳等機構在發表具有重大影響的海洋環境預測的新聞報導前,應該徵得國家或地方海洋環境預報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國家海洋局對從事為海上經濟活動提供專項海洋環境預報服務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並負責頒發專項海洋環境預報服務資格證書證書。
第十一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且造成比較大的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組織或個人,國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局(處、辦)有權予以追究。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關於
《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發布管理規定》
的說明
一、制定《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發布管理規定》的必要性
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是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的重要手段,正確使用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海洋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可見,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自六十年代開始組建國家海洋局以來,各級海洋環境預報部門始終履行著向社會公開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的職責,做了大量有針對性的工作,受到了各級有關部門和人民民眾的好評,為沿海地區國民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但近十多年來,非海洋環境預報部門和以個人或研究小組名義公開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的現象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有時引起不必要的動盪,給人民民眾和各級生產指揮部門造成混亂,反映較為強烈,我們雖然及時給予糾正並做出詳細說明,但見效較小,迫切需要以法規的形式予以規範。目前,這種時機和條件已基本成熟,特制定《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發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1.管理和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工作是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之一。從一九九○年開始,國家海洋局為制定本《規定》開展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工作,蒐集和分析了各方面的情況反映和資料,在先後走訪和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於一九九二年草擬了《規定》初稿,翌年二月正式向沿海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局和主要的海洋產業部門共五十個單位發出《規定》徵求意見函。絕大多數在回復的電函、信函中對《規定》表示贊同。交通部、水利部、總參氣象局、國家氣象局在檔案復函中提出了某些修改意見。我們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綜合考慮,對《規定》進行了反覆修改。本《規定》經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國家海洋局第四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科委審議同意,現頒布施行。
2.關於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發布許可權。公開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是向黨政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海洋環境預報、情報、資料信息服務。國家海洋局職責之一是,負責組織經常性的海洋環境監測和調查,研究海洋環境狀況的發展趨勢,發布海浪、海溫、潮汐、海流、風暴潮、海冰等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以及污染通報、定期對海洋環境質量作出評價。本《規定》明確提出了國家對公開發布的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規定了國家和地方各級海洋環境預報部門按其職責分工負責公開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其他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各類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國務院其他部門和軍事部門所屬的有關台站或機構,可向本部門發布專業海洋環境預報。
3.關於第十條,國家海洋局對專項海洋環境預報服務,實行資格審查管理制度,將按照海洋環境預報職責和服務能力進行審查和批准,強化行業管理,避免報出多門,確保預報服務質量。有關專項海洋環境預報服務資格審查管理辦法,國家海洋局另行制定。
4.《規定》對公開發布的預報、警報種類和內容做了規定,在時效上未做統一規定,因為有些海洋要素變化激烈,有些變化相對緩慢,保守性強。另外,有的長周期變化明顯,而短周期變化不顯著。統籌考慮,不宜在時效上統一規定。根據需要與實際狀況,按時發布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這樣更能體現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對國民經濟部門的參謀作用,當好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防災抗災工作中的助手,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5.對於某些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的海洋環境預報意見應持慎重態度。近些年,一些科研教學單位或個人,在研究海洋環境方面提出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結果,國家鼓勵、支持他們把預測結論和依據介紹或提供給各級海洋環境預報部門,以便在做海洋環境預報時參考,他們可以參加海洋環境預報會商會,也可將預測結論和依據提供給各級領導部門,或在學術刊物上發表,但不得以預報形式向公眾發布。這樣既激發他們的積極性,也有利於海洋環境預報部門,相互取長補短,同時避免“報出多門”給各級領導、公人和用戶帶來使用上的混亂和不便。
6.關於各類海洋環境預報新聞報導的審核制度。近年來,個別人把在學術討論或有關會議上的海洋環境預報觀點和個人意見,通過記者在內部報導或報紙上發表,它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預報內容,在發稿時沒有同海洋環境預報部門聯繫,也沒有送清樣核校就直接刊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和動盪,因此在《規定》中做出了有關在報導前“應徵得國家或地方海洋環境預報部門的同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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