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研究

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研究

于飛著《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研究》2007年4月由商務印書館出版。該書分海峽兩岸的民商事法律衝突、海峽兩岸衝突法立法的演進、海峽兩岸衝突法制度論、海峽兩岸衝突法適用論、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協調與解決思路的再梳理5章。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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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研究

作者于飛

ISBN:10位[7100051606]13位[9787100051606]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出版日期:2007-04

定價:¥24.00元

內容提要

本書以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為主題,探討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產生、性質、特點、解決模式等問題;分析兩岸衝突法立法的演進;從理論、立法與實踐等方面對兩岸衝突法中的識別、公共秩序保留、反致等制度進行研究;考察兩岸學者對常用衝突原則的基本觀點或態度,分析其立法規定、具體適用及其在解決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時的運用;對協調與解決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一般問題的思路再次加以梳理,意在堅持解決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基本原則,奠定承認與適用對方法律的理論基礎,建立協調與解決衝突的憲法性機制,探尋多種途徑,協調與解決兩岸的民商事法律衝突。

作者簡介

于飛:女,出生於陝西佳縣。本科學業完成於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研究生學業完成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就職於新疆大學法律系,現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主要從事國際私法、區際衝突法、香港法的教學與研究。先後在《法律科學》、《政法論壇》、《現代法學》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多篇,獨著《中國國際私法理論與立法》一書,編寫或參編多部各類教輔用書。主持或作為主要合作者參加多項省部級課題、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的研究。

編輯推薦

本書基於區際衝突法的基本理論,採用理論聯繫實際和比較分析的方法,從剖析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產生、性質和特點入手,以回顧和總結海峽兩岸衝突法的歷史發展為鋪墊,在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探討了海峽兩岸衝突法的制度、原則和規則以及它們在解決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方面應有的功能和作用,並對解決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思路進行了梳理,提出了解決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若干原則、模式和途徑,討論了海峽兩岸相互承認與適用對方法律的法理基礎以及建立解決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憲法性機制的可行性。

目錄

導言

第一章海峽兩岸的民商事法律衝突

第一節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產生

一、歷史原因:兩岸的對峙

二、政治原因:一個中國

三、法律原因:既存的法制

四、現實原因:兩岸的交往

第二節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性質

一、海峽兩岸的民商事法律衝突不是國際法律衝突

二、海峽兩岸的民商事法律衝突是區際法律衝突

三、海峽兩岸的民商事法律衝突是特殊的區際法律衝突

四、海峽兩岸的民商事法律衝突是“私法”性質的衝突

第三節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特點

一、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階段性與漸進性並存

二、國家統一前海峽兩岸的民商事法律衝突

三、國家統一後海峽兩岸的民商事法律衝突

第四節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一、複合法域國家解決區際法律衝突的模式

二、解決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模式分析

三、現階段解決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模式

第二章海峽兩岸衝突法立法的演進

第一節1949年以前的衝突法立法

一、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1927年)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27年-1949年)

第二節1949年以後的衝突法立法

一、中國大陸的衝突法立法

二、台灣地區的衝突法立法

第三章海峽兩岸衝突法制度論

第一節海峽兩岸衝突法中的識別

一、海峽兩岸學者關於識別的主張

二、海峽兩岸衝突法識別的立法探微

三、海峽兩岸有關識別問題的個案

四、識別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二節海峽兩岸衝突法中的法律規避

一、海峽兩岸關於法律規避的理論

二、海峽兩岸有關法律規避的立法

三、禁止法律規避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三節海峽兩岸衝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一、海峽兩岸關於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論

二、海峽兩岸有關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發展及海峽兩岸立法的完善

四、公共秩序保留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四節海峽兩岸衝突法中的反致制度

一、海峽兩岸有關反致制度的立法

二、海峽兩岸反致立法的特點

三、中國大陸反致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四、反致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五節海峽兩岸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外國(法域)法的適用與查明

一、海峽兩岸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外國法的適用與查明

二、海峽兩岸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外法域法的適用與查明

第四章海峽兩岸衝突法適用論

第一節海峽兩岸衝突法屬人法原則的適用

一、海峽兩岸衝突法中的國籍國法原則

二、海峽兩岸衝突法中的住所地法原則

三、海峽兩岸衝突法中的慣常居所地法原則

四、屬人法原則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二節海峽兩岸衝突法行為地法原則的適用

一、行為地法原則在海峽兩岸衝突法中的一般適用

二、行為地法原則在海峽兩岸衝突法不同領域的適用

三、行為地法原則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三節海峽兩岸衝突法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適用

一、海峽兩岸關於物之所在地法原則適用的理論根據

二、海峽兩岸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適用

三、物之所在地法原則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四節海峽兩岸,中突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

一、海峽兩岸關於意思自治原則的一般適用

二、海峽兩岸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適用

三、海峽兩岸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適用

四、意思自治原則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五節海峽兩岸衝突法最密切聯繫原則的適用

一、海峽兩岸有關最密切聯繫原則的立法

二、海峽兩岸關於最密切聯繫原則的理論分析

三、最密切聯繫原則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五章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協調與解決思路的再梳理

第一節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協調與解決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二、兩岸法域民商事法律的地位平等

三、兩岸當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平等

四、國際慣例補缺

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六、強調法律適用的“最密切聯繫”

第二節海峽兩岸相互承認對方法律的理論基礎

一、以保護“既得權”為基礎承認對方法律

二、根據“事實需要原則”承認對方法律

三、根據互惠原則承認對方法律

第三節憲法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協調與解決

一、憲法中的立法管轄權規範對區際法律衝突的影響

二、憲法對區際法律適用的限制

三、憲法與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四節海峽兩岸民商事法律衝突協調與解決的其他方式

一、關於規範性檔案方式

二、關於事務性商談方式

三、關於個案變通方式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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