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7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8月18日
修正案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規劃、建設、市政設施、環境保護、衛生、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二、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將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建設檔案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四條第三款:“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設施應當及時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維護單位管養。在辦理移交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工程設施基礎技術資料以及工程驗收、工程保修等資料。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養護和維修。”
三、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並接受市市政設施、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四、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發現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蓋毀損等情況或者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到達現場疏通、維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儘快恢復設施正常運行,並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需緊急處理的事故,管理單位不履行養護責任的,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其他養護單位進行搶修維護,其費用由原養護維修管理責任單位承擔。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排水設施維修和事故報告電話向社會公布。”
五、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排水戶因排放城市污水發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鹼等物質排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損害其安全、正常運行或者可能引發事故的,應當採取應急補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設施管理單位,並及時向市市政設施、水、環境保護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排水戶因特殊情況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水的,須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六、將第六十條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澇及城市排水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七、將第八十條中的行政執法主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本修正案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