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號
《海南省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0月25日第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蔣定之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水平,保障人民民眾正常生活需要,加強公共廁所規劃、建設和管理,結合本省實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廁所,是指供社會公眾使用的獨立式、活動式或者其他建築物附設的廁所。
第三條 公共廁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使用、文明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共廁所管理的統一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公共廁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交通運輸、衛生、水務、旅遊、環保、商務、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廁所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公共廁所建設,保障公共廁所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所需經費。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養護公共廁所。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廁所建設納入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範和設定標準,以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合理安排公共廁所建設用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廁所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八條 公共廁所的建設數量、位置、設計標準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需要,參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本省公共廁所的設計標準。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公共廁所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條 在人流量大、公共廁所數量不足且難以建設獨立式公共廁所的地區,市、縣、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具備條件時,應當組織設定活動式公共廁所,滿足公眾需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獨立式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下列建築標準:
(一)建設在商業區、旅遊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客運設施、公共綠地及其他環境要求高的區域的,不低於一類標準;
(二)建設在城區主、次幹道及行人交通量較大的道路沿線的,不低於二類標準;
(三)建設在其他地段及區域的,不低於三類標準。
農業休閒觀光旅遊、森林生態旅遊等景區景點,應當建設不低於三類建築標準的公共廁所。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公共廁所的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節能、環保、防異味設施、設備和技術;
(二)設定供殘疾人或者行動不便者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三)採用防滑、防滲、耐腐蝕、易清洗的建築裝修材料;
(四)安裝照明、通風設備;
(五)設定糞便排放無害化處理設施或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六)位於海岸邊的公共廁所,應當附設沖洗池等設施;
(七)充分考慮男女比例和不同人群的需要,合理增加女廁的建築面積和廁位數量。
鼓勵安裝利用太陽能的照明通風設備。
第十三條 市、縣、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要求對轄區內公共廁所設定指示標誌。
公共廁所指示標誌應當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文字和圖案規範、清晰。
第十四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廁所指引服務系統,標明公共廁所的位置,方便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五條 獨立式公共廁所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物附設的公共廁所納入主體工程同時申請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移動、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依法拆除獨立式公共廁所的,應當在拆除公共廁所15日前報告市、縣、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規定予以重建或者還建。
第十七條 重建、還建獨立式公共廁所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就地、就近建設和先建後拆的原則,將重建、還建計畫向社會公示,並設定臨時公共廁所。
獨立式公共廁所竣工投入使用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公共廁所。
第十八條 因舉辦大型商業、文化、公益等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根據活動規模設定相應數量的臨時廁所,並做好清掃保潔等服務工作,活動結束後及時撤除。
城鎮地區內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應當根據施工人員規模,設定相應數量的臨時廁所,並做好清掃保潔工作。建築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臨時廁所。
第三章 使用與維護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實行免費開放;確需收費的,應當報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並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准後公布。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免費開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向社會公眾收費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共廁所的建設成本、建設標準等因素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條 獨立式、活動式公共廁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開放。
其他公共廁所應當在服務時間內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一條 使用公共廁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亂扔雜物;
(二)在便器外便溺;
(三)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廢棄物;
(四)在牆壁、設施上亂塗抹、亂刻畫、亂張貼;
(五)毀損設施、設備或者將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響正常使用的行為。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維護保潔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其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由市、縣、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廁所的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公共廁所的維修養護應當符合規定標準,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各種設施齊全完好、運行正常、外觀整潔;
(二)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風;
(三)洗手台、面鏡、門窗、天花板、地面、牆壁、隔斷板、便器、開關、手柄、門鎖等設施損壞的,應當於3日內修復或者更換;
(四)供水、供電、排水、通風、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項目,應當於12小時內修復或者更換;
(五)下水通暢,糞便不滿溢,貯糞池密閉,水池無雜物;
(六)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發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室內暴露的管道無鏽蝕;
(八)破損修復後,要與整體協調;
(九)建築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潔,定期清洗或者粉飾。
第二十四條 公共廁所衛生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標準,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規定進行衛生消毒處理;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除、傾倒廢棄物;
(三)保持室內外乾淨整潔,及時清除蚊蠅、蟑螂、蛛網、痰跡、污垢、雜物、積糞、糞疤、尿鹼等;
(四)空氣流通,基本無異味;
(五)清洗沖刷地面時應當設定防滑標誌。
第二十五條 公共廁所(包括化糞池)應當及時清掏,清掏作業時不得泄漏、遺撒。
維護保潔責任單位或者受委託的清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對清掏的污物、廢棄物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廁所的維護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提高服務質量,接受公眾監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保潔服務制度和規範;
(二)在明顯位置公示監督部門和電話;
(三)按規定設定指示標誌;
(四)明示對外開放時間;
(五)根據等級標準和公眾需要提供相關用品。
第二十七條 因維修養護需臨時停用公共廁所的,維護保潔責任單位應當公示停用期限,並及時維修養護。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廁所的維護保潔責任單位應當確定責任人,建立健全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制度,也可以委託專業公司對公共廁所進行維修養護、清掃保潔。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公共廁所維修養護、清掃保潔、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或者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對在公共廁所建設和管理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損毀、移動、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者賠償損失,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任單位未按規定設定或者拆除臨時公共廁所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及時撤除或者清除臨時廁所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開放廁所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使用公共廁所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維護保潔責任單位維修養護、清掃保潔作業、清掏、處理污物和廢棄物、接受公眾監督等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維護保潔責任單位未公示停用期限並及時維修養護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廁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