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
主任
劉賜貴:中共海南省委書記,海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副主任
李憲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機關簡介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在1993年1月召開的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海南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成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歷經三屆,現在是第三屆。
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制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
(四)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五)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六)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七)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八)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述和意見;
(九)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二)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國務院備案;
(十三)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十四)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他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五)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六)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組成人員
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6名)
主任 (1名)
劉賜貴
副主任 (6名)
符 興 畢志強 張力夫 康耀紅 陳海波 賈東軍
秘書長 (1名)
陳國舜
副秘書長 (2名)
王 全 顏家安
委 員 (46名,按姓名筆劃排列)
王 全 王玉冰 王傳榮(女,滿族) 王 宏 王慶煌 王泰令
王綏雄 龍田仲 劉明貴 劉春生 劉康德 劉軍春
呂傳柱 孫 喆(女) 何雲霞(女) 何少群(女) 吳明哲 宋建海
張震華 張學工 張松林 李永喜(女,黎族) 楊宜生 陸冰(女)
陳志榮(黎族) 陳高衛(苗族) 陳瓊月(女) 周 凡(女) 周玉華 苻彩香(女,黎族)
鍾業昌 徐天仁 高錦全 康韜 梁 飛 符月華(女)
符瓊光 黃聲雲 黃德珍(黎族) 龔旭光 傅國華 景 柱
廖 遜 蔡衛華 蔡揚生 顏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