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遠洋漁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海洋漁業局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海洋漁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遠洋漁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農〔2011〕28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漁業主管部門:
為加強並規范遠洋漁業項目與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鑒於原管理辦法(浙財農字〔2008〕6號)已到期,現將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海洋漁業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浙江省遠洋漁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遠洋漁業項目及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遠洋漁業項目的開展,增強遠洋漁業競爭力,促進遠洋漁業健康發展,推進全省漁業結構調整,根據《浙江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2011〕6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以扶持我省漁業“走出去”及戰略性遠洋漁業產業進步、提高我省遠洋漁業的綜合實力為目的。

第二章 資金補助對象、範圍及標準

第三條 補助對象為:具有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漁業管理、培訓、研究的行政事業單位;為遠洋漁業服務的行業組織。
第四條 遠洋漁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遠洋生產漁船及配套加工、運輸船的更新和改造。積極引導遠洋魷釣、鮪魚釣、拖網等遠洋漁船及配套加工、運輸船的更新改造;鼓勵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及進口關鍵設備國產化替代;重點扶持民眾性遠洋漁船更新改造;鼓勵國內生產漁船經改造後從事遠洋漁業。對經評審納入當年遠洋漁船更新、改造計畫,新建或對遠洋漁船安全、適航、適漁性能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按項目核定投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新建遠洋漁船項目可以單船立項。主要扶持遠洋漁船船體材料、安全設施、助漁設備、輪機、加工貯運、通訊導航、電氣、冷凍系統等技改升級方面的支出,標準如下:
項目總投資在800萬元以上的按10%補助,單項補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項目總投資在8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的,補助額不超過80萬元;
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300萬元以上的,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項目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補助額不超過30萬元。
(二)遠洋漁業新漁場、新魚種探捕。以政府主導的方式組織新漁場、新魚種探捕項目,拓展產業生存和從業空間。鼓勵套用新的科技手段、設備和方法開展探捕項目;建設遠洋探捕信息資料庫;逐步建立遠洋漁場、魚情預報機制。主要扶持遠洋探捕信息資料庫建立、探捕漁船油耗、調查設備購置及耗材等。探捕項目通過擇優委託的方式組織實施。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申請單位遞交的探捕實施方案及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擇優篩選項目承擔單位,並酌情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遠洋漁業行業培訓。對組織遠洋漁業從業人員開展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準則、涉外紀律、生產技能、操作規程等方面知識與理論培訓的單位,按600元/人的標準根據其實際培訓的漁民人數給予補助。
(四)遠洋漁業基地建設。鼓勵以合作、合資的方式,在國內外建設遠洋漁業生產、補給、維修、加工配套基地,有效擴大項目生產規模和綜合經營能力,拉長產業鏈。主要扶持遠洋漁業基地的水、電、道路、設備設施、規劃設計等基本建設方面的支出。對經評審納入計畫的基地建設項目,按核定投資額給予10%補助,單項補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五)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國際漁業交流與合作。加強對遠洋漁船、船員的信息化管理,支持遠洋企業和行業主管機構開展信息化管理工作,鼓勵其建立統一的標準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完善遠洋漁船、船員資料庫。主要扶持數據採集分析與處理、軟體開發、設備購置、信息網路維護、信息發布等。按當年認定的計畫內容和經費支出狀況對實施單位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積極開展國際漁業交流與合作,對省屬單位開展國際間漁業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漁業合作項目開發、洽談、考察、論證、入漁以及漁業適用技術研發、引進的,酌情給予補助。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遠洋漁業項目需用《農業財政資金申報標準文本》申報。申報檔案應如實反映項目單位的從業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實施方案、資金概算、效果分析等內容。
第六條 項目由市或縣(市、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於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海洋與漁業局和省財政廳申報。申報材料(一式3份,省海洋與漁業局2份,並通過“浙江省海洋與漁業項目管理系統”網上申報;省財政廳1份)。
第七條 申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四)款遠洋漁業專項補助項目的,須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申報第(一)款項目的,還須提供農業部《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及作業船廠確認的項目投資明細表複印件;申報第四條第(四)款遠洋漁業專項補助項目的,還須提供基地平面規劃設計圖複印件。
第八條 省海洋與漁業局將會同省財政廳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篩選,擇優確定後,於每年6月底之前聯合行文下達遠洋漁業項目實施計畫。省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按預算級次撥付。

第四章 項目及資金監督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應注重績效,充分考慮項目的現實意義、執行情況和效果。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項目完成後向省海洋與漁業局提交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條 完成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四)款項目,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驗收;完成其他項目的,由當地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組織驗收。其中,(一)、(二)、(四)款項目驗收需提供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遠洋漁船更新改造項目,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組織進行擬實施項目方案論證。項目完成後,經漁船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項目主管的市或縣(市、區)海洋與漁業主管局應會同財政局向省海洋與漁業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並填寫“遠洋漁船更新改造項目驗收表”(見附表),同時附上漁船更新改造船舶檢驗證書複印件。項目驗收合格的,由當地財政在10日內撥付省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探捕項目實施堅持產學研結合的原則。項目申請單位必須與具有一定遠洋漁業研究能力的科研單位確定合作關係,聯合制定探捕實施方案;由科研單位派遣技術骨幹,共同參與項目具體實施,提供技術保障。探捕項目完成後,由項目實施單位向省海洋與漁業局提交探捕總結報告,並同時報送同級海洋與漁業主管局和財政局備案。探捕任務的完成情況將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將作為今後承擔項目的重要依據。探捕項目形成的相關數據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條 由省財政資金扶持建設的遠洋漁業基地,必須在停泊、補給、漁獲銷售、維修等方面為我省遠洋船隊提供便利和優惠服務。遠洋基地建設項目,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組織進行擬建設方案論證,確定補助額度。項目建設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向所在地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實施總結報告、現場圖片、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等資料,所在地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審核後報省海洋與漁業局,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承擔遠洋漁業行業培訓項目的單位應認真做好培訓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和培訓及考試考核等相關資料的留檔工作。培訓項目完成後,應及時向所在地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總結報告和培訓人員名單等材料,所在地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應將財政補助資金按進度及時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如有財政違法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所在地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意見》的要求,對遠洋漁業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向省海洋與漁業局、省財政廳報送《浙江省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項目安排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該市、縣(市、區)下年度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
(一)項目單位在項目申報、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及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行為被依法處理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調整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地點、項目實施內容等,涉及金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八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酌情扣減補助額度:
(一)項目未按規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響除外);
(二)未經批准擅自調整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地點、項目實施內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項目已實施完成並通過項目驗收但補助資金未及時兌現的;
(四)未及時報送資料的;
(五)其他影響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的行為。
第十九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可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的;
(三)自籌資金落實不到位、影響項目建設的;
(四)拒不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其他監督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30日後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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