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是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負責制定能源發展規劃、組織協調重大能源項目建設等工作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職責調整

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管理職責劃入省能源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能源體制改革方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研究、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監測分析能源產業發展狀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分析並發布能源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參與能源運行調節、應急保障和能源節約政策的制定;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四)組織編制電力、天然氣、成品油、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熱電聯產等專項規劃;提出和協調重要能源資源平衡的年度計畫;組織擬訂省能源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監督,參與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五)按規定許可權並根據分工,核准、審核、上報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能源項目建設實施管理工作;按照分工,提出、審核能源項目的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資金(基金)計畫並實施監督。

(六)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參與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七) 履行政府能源對外合作和管理職能,牽頭開展能源省際、國際合作,協調省際、國際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能源對外重大投資項目。

(八)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的建議。

(九)承辦省政府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能源局設3個職能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研究起草有關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全省能源體制改革方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全省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開展能源對外交流合作,協調省外、境外能源開發利用,會同審核能源對外重大投資項目;承擔能源預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應急保障和能源節約相關政策的制定;按照分工提出能源項目的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資金(基金)計畫並實施監督;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處理、信息、會議組織、電子政務等工作。

(二)電力與新能源處。組織擬訂電力、電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等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體制改革;審核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和分工,核准、審核上報火電、核電、熱電聯產、電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基金計畫;負責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管理,審批限額內項目的總體設計、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承擔項目考核、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估工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提出核電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參與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三)煤炭石油天然氣處。組織擬訂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發展等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相關體制改革;參與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核准、審核上報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項目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基金計畫;負責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項目建設管理,審批限額內項目的總體設計、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承擔項目考核、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估工作。

人員編制

省能源局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省能源局的組織人事、行政後勤保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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