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浙江省知名商號在本省範圍內受保護。他人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商號不得與浙江省知名商號相同或近似。有投資關係的企業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條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浙江省知名商號的認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申請認定浙江省知名商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省登記的企業;
(二)其他企業的商號與其商號相同或者近似,已經引起公眾誤認誤解,並可能損害其利益;
(三)該商號連續使用已滿四年,並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市場認知度和信譽度;
(四)企業的銷售(服務)額、稅收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近三年在本省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五)近四年內未因違反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以及三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產品銷售(服務)基本覆蓋全省或輻射不少於五個的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
被國家和省認定為老字號的,可以適當放寬上述四、六項條件。
第五條商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
(一)以通用地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或其簡稱、俗稱作商號的;
(二)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其他風景名勝作商號的;
(三)以他人馳名商標、浙江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商號的;
(四)具有行業限定語、修飾語特徵的商號;
(五)具有公共或公益特徵的商號。
第六條申請認定浙江省知名商號的企業應向負責其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申請書》;
(二)其他企業商號與本企業商號相同或近似,已引起公眾誤認誤解,可能損害其利益的證明材料;
(三)統計、稅務等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三年銷售(服務)額、稅收、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全省同行業中排位情況的說明;
(四)環保、質量技監、安全監督、勞動保障和稅務等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四年安全生產、合法經營等情況的審查意見;
(五)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出具的企業近四年商品質量、服務質量的消費者投訴情況的證明;
(六)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企業近四年信貸信用情況的證明或工商信用登記證書複印件;
(七)設在外地的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投資關係證明,設在外地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營業執照複印件、聯繫人、聯繫電話及委託代理其產品或服務的有關協定、證明;
(八)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其他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第七條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其登記註冊的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備且符合條件的,由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後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其登記註冊的企業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和核實。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備且符合條件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提交浙江省知名商號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由十七人組成,其組成成員在每次評審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從知名商號評審專家庫中隨機確定。被確定的專家庫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本次評審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確定,不能委託他人進行評審。
第九條知名商號評審專家庫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省其他有關部門、省級行業協會建立,其成員不得少於六十人。
第十條知名商號評審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一般應具有副高或相當於副高的職稱;
(二)熟悉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實踐經驗豐富,了解企業情況,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知名商號評審專家庫成員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單位根據上述條件推薦確定。
第十一條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材料及審查情況進行介紹,評審委員會成員應按照《浙江省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逐一對照條件進行評審;經全體成員評審後,以無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表決,並當場宣布表決結果。評審和投票的具體情況不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會評審企業商號為浙江省知名商號的,須經十二人以上通過。
第十二條對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浙江省知名商號,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在省級報刊上發布異議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異議。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六十日內組織人員對異議人提出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核實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對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省級報刊上發布認定公告,並向被認定企業頒發《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證書》。
第十四條浙江省知名商號自認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六年。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浙江省知名商號企業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續。
第十五條浙江省知名商號企業申請延續的,應填寫《浙江省知名商號延續申請書》,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本辦法第六條3—9項規定的申請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完備且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延續,並換髮《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證書》。每次延續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並在省級報刊上發布撤銷公告:
(一)被發現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的;
(二)被註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其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後不再使用該商號的;
(四)有重大違法行為,在公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七條本省個體工商戶的浙江省知名商號的認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暫行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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