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監察廳

職能

浙江省監察廳(與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履行政府行政監察職能。主要職能是:
(一)主
(二)負責調查處理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三)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四)起草關於行政監察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行政監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負責變更或撤銷市、縣(市、區)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五)負責制定紀律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六)負責對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行政監察工作中帶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七)承辦監察部和省政府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訂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浙江省監察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和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
(二)公開形式
本機關的信息通過省政府入口網站、省監察廳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省政府入口網站瀏覽信息公開欄查閱。
(三)公開時限
各類可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申請人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範圍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機關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省監察廳辦公室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號省行政中心九號樓,郵政編碼:310025,
(三)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浙江省監察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指定地點領取,也可以在網站上下載。
1. 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省監察廳入口網站上下載《浙江省監察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並填寫,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的電子信箱。申請信息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2. 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 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浙江省監察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地點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三、監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屬檔案:1、浙江省監察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浙江省監察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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