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浙江省皮革行業協會是1994年經浙江省民政廳核准註冊成立、浙江省經貿委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承擔著全省皮革行業協調管理任務、跨地區、跨部門不分經濟性質的全省性行業組織,現有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專業市場、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等多種經濟成份組成的400多家會員單位,下設製革(含毛皮裘革、皮化)、皮件(含革皮服裝、裘皮服裝、手套、腰帶)、皮鞋、箱包和皮革科技與化工五個專業委員會,並在溫州、海寧兩地建立了信息網路,會員企業的經濟總量已占全行業規模以上企業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浙江省皮革行業協會承擔著全省皮革行業的協調、服務與管理任務,為本行業廣大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傳達政府的意圖,完成政府部門所委託的工作,以推動全行的發展為宗旨,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在開展國內外經濟合作和技術諮詢服務等方面發揮作用。
浙江省皮革行業協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下設秘書處作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帶領下處理日常工作。
浙江省皮革行業協會2004年、2009年連續兩次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榮譽稱號。2008年被浙江省民政廳首批評為中國社會民間組織“5A”級協會。2010年3月被浙江省經信委授予“協會工作特別獎”榮譽稱號,2011年3月協會第六次被浙江省經信委評為“先進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全稱:浙江省皮革行業協會(簡稱浙江皮協)。 英文名稱:Zhejiang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稱ZLIA)。
第二條 協會性質 本協會是以我省已形成的皮革工業生產體系,包括製革、毛皮、皮鞋、皮件、箱包、皮革化工、皮革機械、鞋用材料等為基礎,由從事皮革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部門和會員服務,為皮革行業服務,與時俱進,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皮革工業又快又好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做好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企業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維護行業的利益。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職能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和職能
1、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辦好浙江皮革網,蒐集分析有關本行業的國內外基礎與動態信息,編印行業刊物《浙江皮革》,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協助政府推行經濟技術政策,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2、推動企業間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生產、技術、行銷等方面的問題,促進行業合作與發展。
3、實施品牌戰略,推進“品牌大省”建設,協助企業做好申報名牌、著名商標、免檢產品等推薦考核工作。
4、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訂行規行約,實施《浙江省皮革行業誠信公約》、《浙江省皮革行業社會責任公約》、《浙江省皮革行業品牌宣言》,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5、組織展銷會,展覽會,協助企業拓展市場。
6、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協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7、促進對外開放,密切同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8、代表會員企業進行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調查、應訴和訴訟,參與協調貿易爭議,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9、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行業管理職能,組織參加行業內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科技成果鑑定、推廣工作,提出行業引進項目審查意見,承辦會員單位委託的工作。
10、開展節能減排降耗工作,在行業內大力推廣環保適用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強化環境保護工作,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成員設團體會員與名譽會員
1、凡本行業內,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2、凡熱心於我省皮革工業的發展,並作出一定貢獻的有關人士,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的名譽會員。
3、凡要求入會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協會秘書處審查批准後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發給會員證書。團體會員的代表應是該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
第八條 協會可聘請有關領導及資深專家擔任協會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會員或名譽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的程式
1、 填寫“浙江省皮革行業協會會員申請表”
2、 經本協會秘書處批准,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協會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 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會費標準和經費管理辦法;
5、審議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6、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7、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協會設立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單位不得超過會員單位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委託秘書處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除名;
4、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5、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6、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單位不得超過理事單位的1/2,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各項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按民政部、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有關規定執行,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聘任秘書長。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聘任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職能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職稱評定、社會保障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某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僅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浙江省皮革行業協會五屆一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協會秘書處。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