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航管理局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同時掛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檢驗局、省航道管理局的牌子,實行一套班子領導。全省共有市級港航管理機構12個,縣級港航管理機構71個,基層站所156個。依法履行港口、航道、水路運輸、地方海事和船舶檢驗等5大管理職能。

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路交通建設、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檢驗、水路運輸、港口、航道、水路規費稽徵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2、承擔全省航道發展、港口布局、水路交通建設、水路運輸發展、港航管理和信息化科技發展等規劃及相關計畫的實施。

3、承擔全省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及其配套項目的建設。

4、負責船舶、海上設施和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管理;負責船舶焊工等特殊工種的考試、發證工作。

5、承擔全省水上運輸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省管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

6、承擔全省水路運輸的行業管理,維護水運市場秩序;對全省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水路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

7、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承擔全省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管理。

8、承擔全省航政管理和航道及航道設施的養護管理;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中與航道管理和航運有關的事宜。9、管理全省港航事業規費的徵收、稽查和使用;負責全省水路運輸行業統計管理工作。

10、推動水路交通行業科技開發和技術進步,指導全省水路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全省港航管理系統職工隊伍建設。

11、承辦省交通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後來增加的職責:承擔全省港口物流發展的具體工作。

取消的職責:1、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2、取消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的征稽管理職責。加強的職責:加強省管通航水域應急救援指揮的綜合協調職責。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地址郵編:杭州市湖墅北路86號,310011

機構設定

一、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辦公室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公文處理、政務信息、信訪、建議提案辦理、檔案、政務督查、保密、政府信息公開、法制、設備、後勤行政、房改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組織起草局年度、半年度工作報告;匯總編印處室季度主要工作安排;匯總編印局領導月度重點工作和每周預定活動安排。

(三)負責上級下達的和局年度工作目標的匯總、上報、分解下達和督辦,組織對局機關各處室和各市港航(務)局(處)工作目標的考核。

(四)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籌備和會務工作,協助做好業務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議和局黨委會的組織安排和記錄、會議紀要的整理和印發。

(五)負責檔案的收發、審核、批辦、傳閱、催辦、列印、用印等文書處理工作,對局機關各處室檔案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局機關報刊、雜誌的征訂、分發工作;負責局級行政印鑑、介紹信的管理。

(六)負責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委員提案的接收、整理交辦、聯絡協調、審核、總結等辦理工作;負責機要、保密的有關工作;協調、督促有關部門歸口辦理人民來信、來訪。

(七)負責政務信息的采編、上報及發布;承擔港航年鑑的組稿、編撰;編寫局大事記。

(八)負責局機關的文書檔案和各類專業檔案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導處室文書立卷工作;對全省水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進行指導,參與水運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

(九)負責局機關經費管理和使用;負責接待、局機關後勤行政管理、愛國衛生、房改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用房、辦公設備、公用財產、交通工具、印刷的管理;負責小車班及其他編外人員管理。

(十)負責指導全省港航管理系統法制工作。歸口管理水路交通立法、普法,編制水路交通立法、普法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以廳、局名義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負責水路交通法規清理、彙編;負責水路交通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執法資格審核與管理工作;組織責任處室辦理局機關本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局機關本級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工作;負責聯繫局法律顧問;承擔局重要契約及領導交辦事項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省人大、省政府、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綜合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徵求意見的承辦和協調工作。

(十一)負責設備政府採購、登記、分配、維護(除計算機、網路)、報廢等;負責會議室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負責制定全省港航管理技術設備配備的實施方案,對年度設備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局本級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物業、租賃等管理。

(十二)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浙江省港航管理局組織人事處、監察室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精神文明建設、幹部人事、宣傳、外事、勞動工資、職工教育培訓、老幹部管理和紀檢監察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局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組織安排。

(三)負責局管幹部的考核、考察、人事檔案和管理,辦理任免手續;負責局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組織局管幹部培訓。

(四)負責局機關“三定”、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人員調配工作。

(五)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補貼、公積金、醫保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工作人員招考錄用、參公登記、辭職、辭退、退休(含提前退休)等手續。

(六)指導全省港航管理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業性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勞動定員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拔尖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辦理會計、統計等部分考試、考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推薦工作;管理局機關工人技能培訓、考核工作;歸口管理職工教育與培訓工作。

(七)歸口管理全省水路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明創建的規劃、計畫及其實施意見,並指導實施;歸口管理綜合性的評比和表彰工作。

(八)承擔局紀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員違反黨紀案件的查處,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出處理建議。

(九)受理對局機關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揭發;受理局機關黨員和監督對象對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保護監督對象依法行使職權。

(十)負責對全省水路交通行業行風建設的監督、檢查;負責全省港航管理檢查站點調整的審核、轉報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省港航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

(十二)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因公出國(境)工作和因私出國(境)報備工作;參與外事接待工作;歸口管理國際勞務合作、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和國際、港澳台港航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

(十三)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落實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十四)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考勤、年度考核等相關工作;按許可權負責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統計工作。

(十五)負責局工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計畫財務處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預算、財務會計、審計、統計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編制水運基本建設資金計畫,按計畫辦理省籌資金安排的水運基本建設資金撥款,並組織辦理資金的融通、調度和結算工作。

(三)審核、彙編、上報省籌資金安排的水運基本建設項目會計報表;對限額以下省籌資金安排的水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彙編年度水運基本建設財務決算,並對省籌水運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查。

(四)負責收費航道項目通行費上解和分配結算工作。

(五)負責編報、轉達、審核全省水運交通運輸資金年度預決算和水運規費年度收支預決算,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編報局本級(含局機關)財務預決算,對局機關日常經費的使用進行審核。

(七)負責全省水運交通運輸資金和水運規費使用的內部審計;負責限額以下省籌資金安排的水運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對局直屬單位法人代表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負責本系統經濟活動中重大事項的審計調查。

(八)指導全省港航管理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本級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出售、轉讓、重組、上市等重大事項的評估、審批、上報以及產權年檢、年審工作,制定保值、增值指標並進行考核和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省水路交通行業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統計資料的交流、分析、預測、利用;統一對外提供水路交通統計信息。

(十)指導全省港航系統財務、審計和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工程建設處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水運基本建設規劃、前期工作、實施管理和行業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歸口管理水路交通交通行業的規劃編制工作。參與或承擔編制全省港口布局、水路交通建設規劃及港口、航道等基礎設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草案,承擔規劃、計畫的實施、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參與審查各市水路交通建設中長期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

(三)編制全省水路交通行業建設年度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水運基本建設項目的進度統計。

(四)承擔政府投資的水路交通項目的建設管理,參與或承擔水路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工程交、竣工驗收。

(五)承擔社會投資的水路交通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和管理項目的確定、實施,按規定參與或承擔交、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按規定參與或承擔水路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七)參與全省港口及港航設施使用岸線的管理。

(八)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船舶檢驗處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船舶檢驗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法規規定的船舶、海上設施和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管理,承擔分工的圖紙審核工作和船用產品檢驗工作。

(三)負責全省船舶法定檢驗機構資質和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船舶法定檢驗質量管理體系的保持和改進工作;組織對船檢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

(四)負責對全省船廠、船舶設計單位和船舶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相應法定檢驗受理條件管理;參與對全省船廠、船舶設計單位和船舶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工作。

(五)負責浙江省地方海事登記的船舶噸位丈量覆核管理工作。

(六)負責內河標準化船型圖紙選型和審核工作,參與內河標準化船型推廣工作。

(七)參與重大海損、機損事故的公證檢驗工作。

(八)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海事處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

(三)負責轄區船舶登記、船舶安全檢查和進出港簽證管理;負責轄區內河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考試、發證和培訓機構資質管理工作。

(四)負責通航秩序和通航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禁航區、通航密集區、交通管制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指導水上水下活動等海事行政許可工作,負責轄區內的航行警(通)告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指導省轄區內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指導處理海事違法案件工作;組織並統一協調省管通航水域應急救援指揮工作,負責浙江省內河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日常管理。

(七)負責轄區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負責轄區內河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SMS)管理工作;指導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九)負責轄區水上交通事故的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十)負責局安辦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省水運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局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局“三防”辦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浙江省港航管理局運政管理處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水路運輸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相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省水路運輸業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的行業管理,指導、督促、檢查全省水路運政管理工作。

(三)參與或承擔編制全省水路運輸發展規劃草案,承擔規劃的實施、檢查和指導工作。

(四)負責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年度核查和預警制度;負責省管水運企業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年度核查和預警檢查工作。

(五)負責國內水路運輸行政許可、船舶管理業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登記(備案)和轉報工作。

(六)負責經營國際海運及輔助業申請的受理、審核、登記(備案)和轉報工作;負責國際海運統計工作。

(七)負責船舶交易、評估、諮詢等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省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行為的管理。

(九)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完成節日旅客和新老兵運輸、軍事運輸、重點物資運輸和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任務。

(十)負責客運航線、星級客運站創建和水路運輸企業的誠信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水路運力結構調整和船型標準化有關政策措施。

(十二)指導海運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水路交通軍運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港政管理處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港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港口的行業管理。指導全省港口章程的管理工作。

(三)參與編制全省港口布局規劃和總體規劃,確定並公布全省重要港口名錄。

(四)負責港口岸線管理工作。會同局工程建設處審批省管港口建設項目的岸線使用。

(五)指導全省港口經營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省港口安全生產。負責港口安全評價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省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省管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核。

(八)指導全省對外開放港口設施保全工作。負責保全符合證書年度核驗工作。

(九)指導全省引航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引航機構的設定,監督、協調引航業務。

(十)參與口岸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一)協調國家和省重點物資、軍事及搶險救災物資的港口裝卸;指導組織疏港工作。

(十二)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航道航政處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航道養護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指導全省航道(含航道設施)的養護、保護和管理以及養護工程的組織實施;組織編制航道養護規劃,負責重點單項養護工程的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參與養護工程年度項目預算的編制。

(三)負責涉航建築物通航技術要求的行業管理,辦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航政許可事項。承擔省幹線航道技術等級的編制和報批。

(四)指導過船建築物的運行管理。

(五)負責航道普查數據更新、航道養護統計,指導船舶流量觀測統計。

(六)指導全省文明航道創建工作。

(七)承擔水路交通戰備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徵收稽查處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水運規費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港航事業規費的徵收稽查管理,負責局本級港航事業費徵收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省港航事業規費的票據管理。

(四)辦理港航事業規費減免的審查、報批。

(五)參與編報全省水運規費徵收計畫。

(六)負責督查收費航道項目有關收費工作。

(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科技信息中心

(一)貫徹國家和省有關科技、信息化、節能減排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訂相應的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港航管理系統的科技、信息化、節能減排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港航管理信息化、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審查港航系統科技、信息化項目前期工作,提出項目年度計畫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開展科技交流活動。

(四)歸口管理港航行業節能減排工作,貫徹執行節能減排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港航行業的技術改造工作。

(五)負責局機關計算機、網路的需求提出及日常維護,負責機房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負責指揮中心的設備維護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化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港航管理系統計算機套用工作,審查計算機開發項目的設施方案,組織協調港航管理計算機套用軟體在全系統的推廣套用。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局機關黨委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組織、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服務中心,圍繞大局,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制定年度黨的建設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按規定審議、審批局機關黨員違反黨紀的處分;指導局機關各黨支部建設和黨務幹部隊伍管理工作。

(三)承辦局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事宜。

(四)組織全省港航管理系統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聯席會議。
(五)指導局機關共青團工作。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承辦上級黨組織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寧波-舟山港管委會綜合處

(一)負責寧波、舟山港口的規劃管理和深水岸線的有序開發,協調兩港一體化重大項目建設。

(二)協調兩港生產經營秩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執行。

(三)負責兩港統計數據的匯總、上報、統一發布。

(四)協調兩港對外宣傳和招商引資工作。

(五)牽頭承擔浙江省港航物流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港航物流服務體系工作計畫的匯總、起草、制訂和分解,負責重大會議、匯報材料、方案的匯總、起草,負責《港航物流》稿件的收集、編輯和發布。

(七)參與港航物流服務體系的政策研究,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報局辦編印工作簡報,負責簡報的寄送工作,參與體系建設項目的確定。

(八)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以及涉及大物流建設的有關工作。

(九)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黨委書記、局長鬍旭銘

分工: 主持局全面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和安全工作。

黨委委員、副局長林建亞

分工:協助局長負責財務、審計、統計、運政管理、港政管理、港航物流、軍交運輸等工作,分管局計畫財務處、運政管理處、港政管理處。

黨委委員、副局長 徐匯

分工:協助局長負責文秘、行政、政務信息公開、保密、信訪、宣傳、設備、科技管理、信息化、節能減排、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綜合治理、船舶檢驗、搜救中心等工作,分管局辦公室、海事處(安辦)、船舶檢驗處、科技信息中心。聯繫千島湖、太湖水上搜救中心。

黨委委員、副局長劉耿耿

分工:協助局長負責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教育、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工會、老幹部、精神文明建設、工程建設(工可後)、水運建設行業管理等工作,分管局人事處、監察室、工程建設處、機關黨委。

黨委委員、副局長、總工程師陳妙福

分工:協助局長負責規劃、計畫、工程建設(工可前,含工可)、工程建設技術管理、航道養護、航政管理、交通戰備、規費稽徵、法制等工作,分管局航道航政處、徵收稽查(法規督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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