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服務業聯合會

浙江省服務業聯合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九屆政協副主席王玉娣為本會名譽會長,省發改委副主任黃勇為本會會長。

概況

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55號)和《浙江省推進服務業發展工作機制》(浙政辦發〔2008〕60號)的檔案精神,由省物產集團、省農發集團等5家單位發起,浙江省服務業聯合會於2010年 3月成立。聯合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九屆政協副主席王玉娣為本會名譽會長,省發改委副主任黃勇為本會會長。
聯合會是各服務業行業協會的聯合體,以加強各行業協會及企業之間的聯繫與協作為目的,致力於推進我省服務業的整體發展;為加強與長三角聯合會的合作,上海現代服務業聯合會、江蘇省現代服務業聯合會、浙江省現代服務業聯合會於2010年12月8日在南京舉行了會長會議,達成共識正式建立“長三角現代服務業聯席會議”制度。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實施“兩創”總戰略要求,將加快發展服務業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的重要途徑,堅持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導向,堅持產業互動、城鄉聯動、改革推動、創新驅動,努力形成“高增值、強帶動、寬輻射、廣就業”的服務經濟體系,使之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引擎、社會轉型的新支撐。

組織目標

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基本任務,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發揮好橋樑與紐帶作用,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加強行業自律,致力於推進我省服務業的發展和服務經濟理論的研究,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加入聯合會的會員組成,是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三)會長:黃勇
職責:為聯合會的法定代表人。把握與制定聯合會發展方向,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負責聯合會公共關係等重要事項處理。
(四)副會長:張志耀(專職)、鍾天華、胡江潮、唐世定、樓永志、鄭吉昌、於珏霖、沈順年
職責: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五)秘書處:
1、秘書長:張國雲
職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2、副秘書長:李建中(專職)、徐滿平、楊耀光、傅小波
職責:協助秘書長做好聯合會日常工作。
(六)分支機構
1、會員工作部
職責:負責省服務業信息平台的建設,為全體會員提供最新的資訊、政策等,並引導各服務業企業進入信息平台進行統一管理。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研究資料和其他出版物,宣傳有關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法規,介紹理論研究成果。
2、諮詢研究部
職責:組織和開展行業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產業政策及立法建議,為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組織專家、學者開展服務經濟研究,為企業提供相關的項目評估、可行性分析、經營管理診斷和法律諮詢服務。
3、交流培訓部
職責:推動專業培訓,舉辦各種講座和學術研討活動,提高服務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考察活動,加強與國內、國際同行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運行機制

(一)重大事項、政策性建議由會長牽頭,提出工作方案,經副會長、秘書長等共同商討後,由會長負責與省政府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溝通。
(二)專項事件由分管副會長、分會會長或分支機構負責人牽頭,召集相關成員,討論、決定有關事項。秘書處協助做好協調工作。
(三)秘書處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協調各分支機構、各分會關係,執行聯合會決議,統籌調研、培訓、課題研究、人力資源、年度工作綱要、財務預算、會務等工作。
(四)每年第四季度召開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專業分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長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即時組織。
(五)會長、副會長單位制定專門聯絡人,負責與聯合會的日常工作對接。
(六)其他運行規定,詳見《浙江省服務業聯合會章程》、《浙江省服務業聯合會會費繳納規定》、《浙江省服務業聯合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管理制度。

章程

浙江省服務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浙江省服務業聯合會,英文名Zhejiang Services Federation,縮寫形式為ZSF。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服務業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的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地方非營利性的行業聯合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基本任務,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發揮好橋樑與紐帶作用,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加強行業自律,致力於推進我省服務業的發展和服務經濟理論的研究,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服務業發展規劃,參與制訂行業標準,監督服務質量,促使服務業向標準化、優質化、規範化方向發展;
(二)組織和開展行業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產業政策及立法建議,為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
(三)加強服務業內部聯繫與協作,建立行業性自律機制,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促進共同發展;
(四)推動專業培訓,舉辦各種講座和學術研討活動,提高服務業發展和管理水平;
(五)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考察活動,加強與國內、國際同行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研究資料和其他出版物,宣傳有關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法規,介紹理論研究成果;
(七)組織專家、學者開展服務經濟研究,為企業提供相關的項目評估、可行性分析、經營管理診斷和法律諮詢服務;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吸收各類服務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為單位會員;吸收從事服務經濟研究和服務業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在服務行業有一定實力或影響;個人是從事服務行業的實際工作者和服務經濟研究的理論工作者,以及關心服務業發展的各界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或本會頒發的批准檔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資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應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0年 3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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