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過程
2015年11月26日,聯合會正式成立,現任浙江省委副書記、省長袁家軍、浙江省政協副主席、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邵逸夫醫院院長蔡秀軍、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李雲林、浙江省發改委副主任焦旭祥等省、市領導,以及省內外近300家健康相關企業和機構共同參見證了聯合會的誕生。
主要成果
品牌活動
1、先後在浙江杭州、義烏舉辦三屆“浙江國際健康產業高峰論壇”,基本樹立了聯合會在健康產業的品牌效應,峰會簽約項目達77.43億元;
2、2017年10月10日,“2017首屆全球併購金融白沙泉峰會”在浙江杭州舉辦,聯合會承辦了其中“中國大健康產業投資與併購論壇”,此次會議吸引並聚集了眾多致力於大健康領域的投資人士、投資機構以及產業領軍人物;
3、成功舉辦“2018浙江國際健康產業領袖峰會”,簽署涉及省、市、區大健康產業在內的9個合作項目,總投資金額近百億元。
行業研究
大健康產業是中國經濟逐步邁入老齡化背景下的重要增長引擎,浙江省政府為大健康產業制定了遠見卓識的發展戰略,在2012年就率先提出“健康浙江”的發展戰略,2013年出台《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並將健康產業列入八大萬億級別產業之一。
《浙江省健康產業發展報告》是浙江省健康產業聯合會邀請到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以及浙江省發展規劃研究院,根據浙江省各地市健康產業情況,全面回顧每年全省健康產業發展歷程的報告。報告包括全省健康產業綜合發展情況、細分行業發展情況、各地級市健康產業發展概況、“四個一批”載體進展情況以及全省健康產業政策彙編等主要內容,涵蓋健康產業發展多個方面,數據豐富、內容翔實,是反映全省健康產業發展狀況的綜合性資料,對全省健康產業發展學術研究和健康產業發展實踐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產業基金
2017年初,聯合會平台上成立了“浙江大健康產業基金”,併入駐白沙泉金融併購小鎮,總規模100億元,已完成第一期10-20億元的募資,由三家浙江本土上市公司迪安診斷、通策醫療、創業軟體共同發起設立,成為了國內首支由浙江省醫療健康行業上市公司聯合發起的、專注於大健康產業的投資併購型基金。該基金將以控股型收購、成長期投資和培育期投資等相結合的投資策略,助力於推動大健康產業的細分子行業整合、加速創新企業的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聯合會名稱
浙江省健康產業聯合會(以下簡稱“健康產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Province 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HIA)。
第二條:聯合會性質
本聯合會是健康產業中產品與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研發者、社會中介組織和管理機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聯合會宗旨
聯合會以推進技術創新、加快產業發展、引領模式變革、滿足用戶需求、促進市場繁榮為宗旨,按照開放、合作、自律、協調、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聯合會遵守中國憲法、法律和相關管理政策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共道德,並以聯合會制定的各種制度、程式為依據,建立聯合會內部公平、公正、公開的工作環境。
第四條:管理
本聯合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駐所
本聯合會的駐地設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石祥西路859號紫金創業園。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以市場和用戶需求為中心,依託健康產業領域的上下游企業,在為用戶提供產品與服務、滿足用戶需求的同時,積極開展該領域的模式引領、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產品套用、服務推廣,並在此基礎上,構建浙江乃至全國健康服務業產品與服務標準體系,引導產業和市場向著良性健康的方向發展。
(一)模式創新
結合國家建立新型醫療服務模式的形勢、網際網路+不斷普及的技術趨勢,立足浙江省情和產業實際,研究、探索、創新公眾、產業、醫療機構多方受益、協同發展的浙江省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商業模式,促進浙江健康服務行業更快更好的發展,並向全國輸出成功的商業模式。
(二)技術創新
搭建產學研用的技術創新平台,按照市場需求和技術發展趨勢,集聚產業力量開展協同創新,研發符合當前市場和大眾需求的技術、服務與產品,推動自主醫療服務技術產品的套用推廣。
(三)服務創新
結合電子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形勢下對於醫療健康服務的影響和革新,探索醫院、第三方機構和家庭醫療服務的新方法,推動線上和
離線、現場和遠程醫療服務相結合的方式,以創新服務覆蓋全體人群,是廣大民眾充分享受到改革和技術進步所帶來的福利。
(四)標準創新
在技術產品和醫療服務兩個領域開展標準化工作,引導健康服務業向規範化發展。初期制訂聯合會內部標準,以規範聯合會在技術創新、產品開發、推廣套用等工作上的一致性與聯合性;中期在推廣套用的基礎上,提出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建立健康服務標準體系,以此促進浙江乃至全國健康服務業的良性發展。
(五)交流創新
與國內外地區建立固定的聯繫和交流方式,以論壇、培訓、交流、訪問等各種靈活方式,學習、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同時,也將自身的技術、產品和服務向國內欠發達地區、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進行輸出,推動先進醫療服務的套用普及。
(六)支撐創新
在承擔宣傳、執行政府有關健康服務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等政府傳統支撐業務的同時,也積極承擔政府各種改革試點任務,以排頭兵和責任田的模式,完成有關部門交辦的各種任務,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以營造產業良性發展的政策環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或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
(二)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按照聯合會成員的要求履行自己職責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書面入會申請
2、申請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登記證照複印件
3、遵守聯合會章程及管理制度的法律承諾書
(二)經聯合會秘書處審核、批准
(三)交納聯合會成員單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成員證書,成為正式成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聯合會成員分為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理事長單位四類,所有成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合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每年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成員主動書面提出,視為自行退會
(二)成員如果一年內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三)退會時,應交還成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決定聯合會的遠期戰略規劃(3-5年)、年度業務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聯合會的年度財務工作計畫和總結報
(五)審議並決定聯合會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審議並決定理事會提出的重大事項
(七)決定聯合會終止事宜
(八)審議並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遠期戰略規劃(3-5年)、年度業務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年度財務計畫和總結報告
(五)審議並決定聯合會有關技術創新、產品開發、標準制定、套用實施、服務推廣等日常業務工作中的關鍵事項
(六)提出聯合會章程的修改建議和修改稿,制定或終止章程以外的聯合會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包括章程在內的所有聯合會規章制度
(七)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年度工作給予考核、評價
(八)決定其他日常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理事長工作會議
(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領導、協調分管各個職能的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四)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聯合會的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受理加入聯合會的申請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開展聯合會對外的宣傳、推廣、套用等業務工作
(七)代表聯合會接受有關資金、基金及捐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九)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屆別一致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1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