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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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是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用社會主義價值體系引領社會思潮,凝聚社會共識,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經向申請浙江省民政廳註冊創辦的。發起人有馮明光、徐冀雲、夏磊、金關興、王萬林、侍衛東、陳新面、歐陽後增七位同志。

基本信息

組織架構

理事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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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明光,1957年6月出生,四川江油人。1984年12月獲西南農業大學西南農業昆蟲學專業農學碩士學位,1985起在中國水稻研究所工作,任中國水稻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研究員。1986年1月至1992年12月在美國學習工作七年,於1990年5月獲美國愛達荷大學昆蟲學專業理學博士學位。1996年2月起,任浙江農業大學生物科學系副主任,科研處處長,浙江大學科學技術處副處長,微生物研究所所長;2002年5月,兼任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浙江省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03年2月,當選為全國政協委員;2006年1月,任浙江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副院長、微生物研究所所長;2006年7月,任浙江省農業廳副廳長。2008年1月,當選浙江省政協副主席。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常委、浙江省主委。現兼任浙江大學微生物研究所所長、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特聘教授和教育部農業害蟲生物防治創新團隊首席科學家。

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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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禪福,男,1945年1月生,浙江淳安人。1969年畢業於浙江農業大學,1985年評為記者職稱。曾任常山縣廣播站編播組組長,縣委報導組組長,浙江電台駐杭州記者站站長,浙江廣電廳總編室副主任,浙江省委辦公廳調研寫作處副處長,信息督查處處長,信息處處長,浙江省委、省政府信訪局局長,浙江省民政廳副廳長,浙江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常務副主任,浙江省社會事務協會會長,浙江省民間組織研究會會長,專長為調研和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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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曉偉,男,浙江寧波人,浙江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十八歲從軍,風雨三十餘載,從士兵一步一個台階至某集團軍班子成員。臨近不惑轉業進入公安戰線。從軍營到警界,始終信奉“立身百行、以學為基”先人訓誡,秉持學習、研究、工作的三統一體,揚棄舊義,探求新知,指導實踐。發表論文、調查報告100多篇,出版《部隊後勤訓練概要》、《後勤發展戰略》、《新時期後勤工作的實踐與探索》等專著。其中《部隊後勤訓練概要》為全軍“八五”學術重點課題,獲南京軍區學術研究金獎;《毛澤東關於戰爭與經濟的辯證觀》等多篇論文被收入《中國軍事文庫》;《關於公安執法監督的思考》獲第二屆全國公安紀檢監察理論研究徵文一等獎;主編《公安廉政文化叢書》,並榮獲公安部第十屆“金盾文化工程”金盾圖書獎。

王萬林,他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平民,35年來,他默默地救助了來自全國各地的509位流浪兒,用慈善行為使一些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回歸了正常的生活。他的積蓄全部花在這些孩子身上,總計20餘萬元。2008年度“中華慈善獎”共328名表彰對象。其中浙江杭州人士王萬林同志榮獲慈善行為楷模。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會見了出席中華慈善大會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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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法成 筆名雙戈。男,編劇。浙江省嵊縣崇仁鎮人,1932年6月25日出生。肄業於蕭山浙江湘湖師範。1950年1月參加工作,曾在蕭山縣團委和中共蕭山縣委幹校任職。1953年初調中共浙江省委宣傳部。1955年2月調浙江省文化局,曾任浙江崑蘇劇團指導員,率團赴京演出崑曲《十五貫》。後任《浙江文化報》編委、《俱樂部》半月刊編委、局創作室專職編劇等職。1963年3月赴京參加文化部全國編劇講習班學習。1977年任省文化局創作室負責人兼《東海》月刊編委。1979年擔任浙江省文聯領導兼浙江省戲劇家協會負責人。1980年2月起任浙江省文化廳(局)副廳長,兼浙江省文聯副主席,1988年3月任廳長。1993年任省政協常委兼文化衛生體育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現任浙江省劇協名譽主席、省書法研究會會長、省詩詞與楹聯學會會長、文化部振興崑曲指導委員會委員等職。曾擔任中國劇協常務理事、理事。

林作民,男,1964年9月出生,浙江玉環人,歷任台州市環保局副局長、仙居縣紀委書記、仙居縣委副書記、台州市國資委主任、台州市人口計生委主任、 台州市中國象棋協會會長,現任浙江省計生委培訓中心主任。

秘書長

徐冀雲,男,1968年5月出生,淳安縣人,大學文化,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黨員,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浙江省委員會省直十一支部主任委員,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團結報》顧問,浙江省孫中山研究會委員,浙江省社會組織聯合會副秘書長,浙江華光影視製作中心主任,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應曉東,男,浙江東陽人,大學文化,經濟學學士,畢業於浙江大學經管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多年從事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工作。現任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秘書長助理。

陸守權,男,浙江寧波人,大學文化,曾任浙江省民政廳宣傳處處長,多年從事和研究養老服務業及文化教育宣傳工作。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執行秘書長。

方煒,男,浙江杭州人,大學文化,畢業於浙江省警察學院,現任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留下派出所警長,2014年8月加入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在基金會一屆一次理事會議當選為第一屆基金會理事、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

翁永平,男,浙江淳安人,大學文化,中共黨員,1968年9月出生,1985年任職浙江省建設投資集團直屬公司(浙江省建設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工作至今,歷任公司班長,團支部書記,團委委員,分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委員,公司專業技師。2002年起任浙江省建設機械集團溫州(浙南)辦事處主任,2014年8月兼任集團銀川分公司負責人。2015年3月加入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在基金會一屆二次理事會議當選為第一屆基金會理事、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

華煒,男,漢族,1968年3月生。民革黨員,本科學歷,畢業於杭州商學院食品系和浙江大學法學院,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執業律師資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和財務總監認證資格。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浙江省經濟委員會委員及省直七支部副主委、杭州市律師協會國際貿易與涉外投資業務委員會委員。先後在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執業,從事審計、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經營管理工作。

呂連根,男,浙江富陽人,中共黨員,畢業於西南科技大學,進修於浙江大學總裁研修班,建築高級工程師。於1995年成立浙江鵬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基金會一屆一次理事會議當選為第一屆基金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兼富陽分會秘書長。

方勇進,男,浙江淳安人,大學文化,1976年出生,早期從事法律基層調解工作,自己刻苦鑽研傳統中醫。主要工作是研究中醫針灸學,對人體經絡學有長達十年的研究,針對風濕病,痛風,頸椎肩周方面有立竿見影的效果,糖尿病方面也有很好的口碑,對慈善是個很有愛心的人士。在2014年9月基金會一屆二次理事會議當選為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

徐四清,男,淳安縣人,中等文化,1966年出生,現任杭州市下城區藍雨廣告刻章有限公司負責人,在2014年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一屆二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當選為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

胡偉峰,男,浙江寧波人,出生於1969年12月,畢業於北京電影學院。1987年在浙江電視台《輝煌浙江》欄目,2007年在浙江電視台《聚焦新農村》欄目編導總策劃,2014年在浙江省企業家協會發展部任副部長、浙江省企業權益保護協會發展部任部長、2015年8月任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副秘書長。

章雲櫵,男,浙江紹興人,1952年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文化,高級經濟師。1976年9月畢業於嘉興工校藥劑專業,中國藥科大學企業管理專業大專班畢業。同年9月國家分配到浙江省醫藥公司任科員、科長、副總經理,其中1986年1月授浙江省委下派到衢州市醫藥管理局任副局長兼任衢州市醫藥公司總經理。1999年任中外合資企業,浙江春江中藥有限公司總經理,浙江省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兼黨支部書記,2002年任杭州民生醫藥公司總經理,2010年任杭州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2012年任浙江省杭州俞同春藥材有限公司董事長,2013年兼任杭州俞同春國醫館董事長,2015年10月,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一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當選為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職務。

吳麗麗,女,浙江溫州人,1989年1月出生,共青團員,大學本科,從事服裝設計與製作、瑜伽教學等個體經營工作,熱愛公益、心懷大愛,以推動公益慈善事業為己任,以“興業為民,回報社會”為座右銘。

分會秘書

陳新面、葉紅念、方永明、楊銘(簡介略)

組織章程

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大愛無疆、善行天下。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成員共同出資。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民政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省府行政中心5號樓601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關愛孤寡老人;
(二)大愛書屋。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④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剩餘部分請自行查閱浙江省大愛慈善基金會參考資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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