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發文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號:浙政發[1997]128號
發布日期:1997-6-23
執行日期:1997-6-23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家《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級教學成果獎,省級教學成果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授予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可以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一)省內首創;
(二)經過2年以上教學實踐檢驗;
(三)在全省處於領先水平並有一定影響。
第五條 省內各級各類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按規定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六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逐級推薦,並向省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委託,省內部委屬單位,可向省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主持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第七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獲獎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獲獎證書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金從省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八條 經批准獲獎的省級教學成果,須在授獎前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該教學成果的權屬問題如有異議,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報省教育委員會裁定。
第九條 教學成果獎應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經核准事實後,由授獎單位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