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第七條市級教學成果獎每2年評審一次。 第八條經批准獲獎的市級教學成果,須在授獎前公布。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文號:甬政發[1998]127號
發布日期:1998-6-23
執行日期:1998-6-2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寧波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寧波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級教學成果獎,市級教學成果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授予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可以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一)市內首創;
(二)經過2年以上教學實踐檢驗;
(三)在全市處於領先水平並有一定影響。
第五條 市內各級各類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按規定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第六條 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逐級推薦,並向市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主持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第七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每2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由市教育委員會負責,獲獎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獲獎證書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金從市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八條 經批准獲獎的市級教學成果,須在授獎前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該教學成果的權屬問題如有異議,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報市教育委員會裁定。
第九條 教學成果獎應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經核准事實後,由授獎單位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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