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會計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公開財務會計辦事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局本級、局屬各獨立核算單位和各台站。
第三條 各單位負責人必須加強對財務會計管理的領導,並對會計基礎工作負責。

第二章 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

第四條 局本級及局屬各獨立核算單位應當根據業務需要設定財務會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各台站配備兼職會計。
第五條局計畫財務處作為會計管理部門,負責各項會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專職會計工作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兼職會計上崗前要了解財務會計基本知識。
第七條 擔任單位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會計)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八條、局屬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須經局計畫財務處同意。

第三章 報銷及審核

第九條、各單位對所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都必須取得原始
憑證。
(一)一般的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及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除符合第(一)款要求外,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三)本單位自製的原始憑證也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經辦人;經濟內容;金額及領款人等要素。
(四)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只有發票聯或報帳聯才能報帳。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遺失,應及時取得對方單位開具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並加蓋公章,由經辦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能作為報銷依據。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第十條 報銷憑證的填制
(一)一般費用性開支的報銷,應有經辦人簽字、主管人員核准並簽字同意,由財務人員審核後方可到出納處報銷。
(二)購買實物的開支報銷,必須有驗收證明人,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必須辦理入庫手續,才能報銷。
(三)一項報銷事項的有關人員簽字必須相分離,即經辦人與主管人員、財務審核人員、驗收人員不能為同一人。
(四)填寫報銷憑證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
(五)參加有關會議的開支報銷,需提供會議通知,報銷出國費用需提供出國批文,報銷出省的差旅費應經分管局長簽字。
(六)500元以上的維修費用應附工程決算;報銷會議費用應附會議支出清單。
第十一條 報銷審核。
(一)財務人員對各類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及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審核。
1、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對記載不正確、內容不完整等有錯誤的憑證應當退回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原開出發票單位的公章。對金額填寫錯誤的應退回重開。
2、對不符合財政紀律、財務制度的各項開支,財務人員應拒絕受理並及時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二)財務人員對各項報銷程式、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1、審核報銷憑證的手續是否齊全、程式是否正確,對手續不齊的應予退回補填
2、審核各項開支是否符合預算、計畫的規定,對不符合預算要求或超預算的開支不予受理。需要追加經費應定向計畫財務處申請,經規定程式批准後方可支出。

第四章 領用經費

第十二條 借款的規定
(一)職工因公借款必須保證經費來源和渠道,無正當理由或無預算經費不得借款。
(二)單位公款一律不得私借。
(三)職工因公借款必須用複寫紙套寫三聯借款單,由部門領導或課題負責人審批。三聯借款單第一聯由財務做帳,第二、三聯由財務部門保存,結清後第三聯退給借款人,作為還帳依據。
(四)實行前帳不清,後帳不借的原則。職工因公借款,應在經濟業務完成後七天內辦理報銷手續,未及時辦理報銷手續的,無特殊情況不得再借款。
第十三條 現金支付
(一)職工人員經費、差旅費及日常零星開支可用現金結算。
(二)借款或報銷現金超過5000元,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門。
第十四條 支票領
(一)支付外單位單項經費在100元以上的必須通過銀行結算。
(二)職工領用支票須在支票領用本上填寫領用申請,並由有關領導簽字後,方可領取。
(三)一般情況下財務部門不得簽發空白支票及遠期支票,領用支票的職工必須提供對方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
(四)領用支票應在支付後3天內報銷完畢,無特殊情況不及時報帳的,不得再領用支票。

第五章 資金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將收取的各項資金及時交納財務部門,不得帳外設帳。
第十六條 收取資金時應開具發票或收據,並做到收款與開票相分離。
第十七條 資金不到位時,財務部門一般不開具發票或收據,確因工作需要先開具發票或收據的,經辦人必須在發票存根聯上籤名確認。款項到位時,由開票財務人員把記帳聯交給出納登帳,如果收取的是現金,交款的經辦人須將款項交出納,並在記帳聯上籤名,以確認款項已交納。

第六章 現金及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八條、現金管理
(一)各單位要確保現金的安全,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能用於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
(二)各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
第十九條、銀行存款管理
(一)局本級、局屬各獨立核算單位、各台站開設或變更銀行帳戶必須報局計畫財務處同意,並經各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
(二)局本級及局屬各單位必須在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四大銀行開立帳戶。
(三)局本級及局屬各單位應當指定非出納人員核對銀行帳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做到銀行存款帳面餘額與銀行對帳單調節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並處理,若發現違紀行為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及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第七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條、對空白支票、收據、發票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簿,辦理領用註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章管理,銀行預留印章必須分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計畫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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