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概況

浙江省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會是由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區域經濟研究和教學單位、企事業單位人員組成的綜合性經濟研究團體。省人民政府和省發改委、經信委的部分領導兼任了研究會的領導職務。研究會受省發改委和省經信委、省社科聯、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研究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理論聯繫實際,開展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調查研究,為各級政府和企業的決策服務。
研究會的主要任務是:研討浙江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決策服務;組織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研究成果的評審、宣傳和推介工作,促進成果轉化套用,為浙江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組織各種形式的研討、論壇、培訓、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編印浙江區域發展有關書刊,辦好區域經濟和社會建設網站,為政府部門、研究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研究會的服務平台有:《區域經濟——中國浙江》網站、《浙江區域發展研究》(月刊)、《浙江區域發展研究報告》(年度綜合研究報告)、優秀研究成果評選、培訓考察、專題研究報告等。
研究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管理部門、研究與教學單位、企事業單位經申請批准為團體會員。上述單位有一定理論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員,經申請批准為個人會員。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會。英文名稱:Zhejiang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Reg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簡稱:ZJRARESD。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區域經濟研究和教學單位、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組成的綜合性、學術性研究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堅持科學發展,理論聯繫實際,開展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調查研究,為各級政府和企業的決策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研究浙江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決策服務。
2、組織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研究成果的評審、推介、宣傳工作,促進成果轉化套用,為浙江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
3、組織各種形式的研討、論壇、考察、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宣傳區域經濟理論,交流實際工作經驗,培養區域經濟工作人才。
4、編印浙江區域發展有關書刊,辦好區域經濟網站,為政府部門、研究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1、從事區域經濟研究與教學的單位、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可接納為團體會員。
2、從事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管理部門的個人,從事區域經濟理論和對策研究,取得顯著成績者,經本人申請,理事推薦,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批准檔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和研究成果;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研究、諮詢或其他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調查研究成果,與本會保持經常聯繫。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常務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發改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9年6月25日經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改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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