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是由浙江省境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及其相關的單位和人士自願組織,經浙江省建設廳同意,浙江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Provincial Trade Associ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 縮寫為ZTASD)是由浙江省境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及其相關的單位和人士自願組織,經浙江省建設廳同意,浙江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社會團體。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努力做好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工作,團結全體會員,聯合業內各方力量,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反映企業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在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與勘察設計企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和進步,為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多作貢獻。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浙江省建設廳,並接受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業務指導。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積極參與政府主管部門制訂和實施有關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等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當好業務主管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秩序,強化行業管理,提高勘察設計水平;做好浙江省建設工程錢江杯獎(優秀勘察設計)的評審和其他各項創優評優工作,做好優秀作品、先進企業、傑出人物的宣傳、推廣和表彰工作;組織行業培訓、開展學術交流、推進科技進步,提高全行業整體素質;搞好信息服務,努力辦好會刊《浙江勘察設計》;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企業文化建設,制訂行規行約,推動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發展同兄弟協會、省外、境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和交流;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等。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原名為浙江省勘察設計協會,成立於1990年6月21日,是我省成立較早的行業協會之一。根據我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協會按法定程式,經省建設廳同意和省民政廳批准,於2003年10月31日正式更名為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協會現有會員單位441個。協會設5個分支機構:建築裝飾設計專業委員會、思想政治工作委員會、工程勘察專業委員會、工程智慧型設計專業委員會、施工圖審查專業委員會。協會秘書處內設辦公室。秘書處根據理事會確定的工作思路和要求開展工作,辦公室根據秘書處安排,負責辦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協會地址:杭州市下城區獅虎橋路38號4單元302室
郵政編碼:310006

協會章程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章程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2008年11月20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其英文譯名為Zhejiang Provincial Trade Associ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縮寫為ZTASD。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浙江省境內從事勘察設計諮詢業及其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依法註冊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努力做好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工作,團結全體會員,聯合業內各方力量,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反映企業的意願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在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與勘察設計企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區獅虎橋路38號4單元302室,郵政編碼3100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以服務為宗旨,以加快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為己任,認真做好雙向服務,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勘察設計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制訂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開展調查研究,對全省勘察設計行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訴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當好業務主管部門的參謀和助手;
(三)加強行業自律,參與行業管理和規範市場行為,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四)做好勘察設計行業創優評優工作,積極宣傳優秀設計作品,做好推廣和表彰工作,促進創優創新;
(五)開展行業培訓、專題講座、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活動,幫助企業培養人才,促進科技進步,提高全行業整體素質;
(六)搞好信息服務,加強信息傳遞和交流,努力辦好會刊;
(七)加強勘察設計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信用建設,制訂行規行約,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行風教育;
(八)發展同省外、境外勘察設計行業組織的聯繫與交流;
(九)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授權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商註冊地不在本省的已經浙江省建設廳登記備案)的企業、事業單位,與勘察設計行業相關的單位、社團組織和從事勘察設計科研、管理等工作在業內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勘察設計的單位,須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證書”;
(四)個人在行業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由單位、社團或個人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表);
(二)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審查、登記手續。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出版的刊物、資料和信息等服務;
(四)經本協會推薦或委派,代表本協會參加國內外有關會議和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關心和支持協會建設,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辦理有關手續。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刑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協會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常務理事)除個人會員擔任此職的以外,應為所在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行政負責人,在其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所在單位應及時向協會報告替代人選,由秘書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領導秘書處的工作;
(二)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的提名,聘任協會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負責人;根據協會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協會副秘書長人選;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等;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每年至少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有較好的組織領導能力,作風正派,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聘任協會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任命;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正式聘任;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以指導協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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