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單位全稱:洱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地址:縣城濱河路南段
郵政編碼:671200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州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全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鄉建設、住房和房地產業、地震恢復重建、勘察設計諮詢、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區和城鎮園林綠化和建築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行行業管理;編制管理縣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二)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市勘察、城市景觀、城市測量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的實施管理;負責城鄉規劃建設的審查報批;管理城鄉建設檔案;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審批省、州、縣屬建設項目的選址。
(三)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貫徹執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建設預算定額等計價依據;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管理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及執(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標底承包契約價、工程結算價等的審查;對造價糾紛進行行政調解和技術鑑定。
(四)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管理建設市場和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及建築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工作;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負責管理建築市場和建築裝飾裝修市場準入與清出、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工程許可、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工程質量監督投訴、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檢測和施工安全專項治理工作;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對電梯、建築門窗、太陽能熱水器的生產安裝、維修和行業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和政策,起草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上報和監督管理;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調查處理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五)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指導和規範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負責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和清出。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和指導、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查及施工圖設計審查;負責勘察設計行業註冊師等執業資格的管理;指導全縣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六)指導管理全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處理;負責全縣各級風景名勝區的資源調查、申報列級,規劃,保護以及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查;指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負責世界遺產的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以及試點鎮的審批。
(七)負責全縣住房和房地產行業管理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廉租房建設相關工作,指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
(八)制定行業的科技發展規範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開發利用;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九)負責管理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及施工;參與編制和指導實施抗震防災規劃;負責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參與震災經濟損失評估;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縣抗震防震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全縣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管理和勞動標準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建設系統的人才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新聞宣傳政策調研和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文書處理、機要和保密工作;負責管理文書檔案;負責處理來信來訪;負責管理機關的固定資產、行政財務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的政務信息和目標管理;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議案、提案的辦理;參與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組織制定全縣建設行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城鎮建設資金年度計畫,行業技術改造計畫、利用外資計畫;組織協調建設行業項目庫的建立及管理,按基建程式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申報工作:綜合管理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本局財務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社會集團購買力及專控商品的審查、報批和財務核算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審計工作;負責系統內的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行業的社團管理工作;檢查協調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
負責系統黨務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政治思想、黨員教育、黨員統計、信訪、政策調研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各單位工、青、婦及計畫生育工作。
(二) 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股
貫徹《房地產管理法》和省、州、縣有關住房政策,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工作,承擔全縣住房保障總體規劃、制度建設、政策研究和綜合協調等職責;指導全縣住房建設,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定全縣房地產業發展政策,編制全縣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指導全縣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全縣房屋拆遷、房屋安全鑑定、房屋產權產籍和房地產物業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認證及從業人員培訓;負責監督、檢查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並在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城鄉規劃股(加掛縣風景名勝區管理辦公室牌子)
依據《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城鎮體系規劃,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規劃;負責城市及小城鎮規劃開發區規劃及城鎮抗震防災、城鎮給水、城鎮防洪排水、城鎮供電、電信、有線電視、城鎮交通、城鎮土石流、滑坡防治,城市園林綠化,環境保護、人防、燃氣、消防等專業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列級、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國土區域規劃的編制,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可行性研究;組織、推動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體制改革;負責全縣城鄉規劃設計、城市測量單位資質、城市雕塑設計、製作、施工單位及個人的資質和全縣註冊城市規劃師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市規劃、城市景觀、城市雕塑規劃及實施城市勘察和城市測量工作;負責審批省、州、縣屬建設項目的選址。
依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工作,研究擬定村鎮規劃建設的規章並檢查監督其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和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負責鄉鎮規劃資質及村鎮房地產開發機構的資質報批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和試點鎮審核上報;組織指導試點小城鎮建設;參與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規劃工作;參與移民建鎮、鄉、改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有關指導協調與管理工作。負責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業規劃工作。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參與風景名勝區工程建設。
配合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違反規劃建設行為的查處。
(四)城鄉建設股
負責制定全縣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措施、技術標準和法規,指導鄉鎮的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鎮(鄉)環衛與綠化工作;負責指導村鎮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城鎮建設統計年報工作;參與編制全縣城鎮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和中長期計畫、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的有關工作;負責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城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和審查工作。對鄉鎮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建築業管理股(同時掛牌抗震辦公室、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牌子)
依據《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縣建築業的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管理工作。推動建築行業轉換經營機制;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就位、申報及動態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塔機拆裝、商品混凝土、建設監理單位、工程招投標諮詢單位的資質審核和申報工作,對州外企業入縣從事建築業進行審查、註冊登記管理;參與全縣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諮詢工作,研究擬定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工程建設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全縣各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建築智慧型化系統設計、集成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各類企業(包括市政工程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可行性研究資質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並監督執行建設勘察設計任務的招標,投標與契約管理工作;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對縣外,州外、省外單位進縣從事勘察設計諮詢進行審查、註冊登記管理;參與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負責新建,改擴建工程及城市基礎設施的抗震設防管理(包括建設場地抗震性能、工程設防烈度、設計地震參數,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查);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企業的抗震防災規劃及開展區域綜合抗震防禦體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超限、超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審查;負責對現有房屋、工程設施及設備等進行抗震鑑定與加固的技術管理和相應的經費管理;參與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工程建設、設施、設備的震害進行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負責工程抗震和加固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對村鎮農房建設的抗震設防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抗震防災宣傳;負責縣抗震防震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建築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法規科教股
組織擬定建設行業的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和各項體制改革方案;負責本行業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下屬單位的改革和轉變經營機制的工作;組織制定行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科技發展計畫;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論證,管理行業科技成果和科技市場;指導科技成果轉讓、開發利用技術進步成果;組織局業務範圍的對外技術交流工作;負責組織建設行業科技成果的技術鑑定;負責建設系統科技情報的管理工作;負責化學建材的推廣運用與建築節能管理。
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建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評審;負責建設行業技術鑑定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管理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組織指導對執業資格人員申報和條件審查、考前培訓,資格證書發放工作;協助有關股室管理執業資格人員的註冊與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全縣建設系統人才培訓規劃,指導全行業職工培訓,勞務培訓、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