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頭縣民政局

(二)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 (十六)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機構簡介

洞頭縣民政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承擔部分社會保障、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和基層政權建設工作。

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根據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檢查和指導鄉鎮抓好落實;指導全縣民政基層組織建設。
(二)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組織、協調、宣傳、指導“雙擁”工作,組織開展軍警民共建和“擁軍杯” 競賽活動,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評定傷殘等級和烈士稱號的審報工作;負責本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和使用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休職員和職工的接收安置、建房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組織全縣救災工作,調查掌握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農村救災合作保險;負責組織開展減災活動。
(七)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管理及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負責城鄉貧困家庭的幫扶救助工作;負責困難家庭的醫療救助工作。
(八)組織開展全縣扶優工作;負責調查、督促、協調、指導全縣扶優開發建設工作;擬訂全縣扶優工作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慈善工作。
(九)主管全縣社會福利工作,並負責制訂全縣社會福利生產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區服務,推進城市社區建設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負責對全縣各類民政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縣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負責檢查監督落實。
(十)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村(居)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組織開展“爭先創優”和村民自治達標活動。
(十一)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鄉鎮、村(居)的設定、撤銷、合併、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報工作;組織行政區域邊界的勘界工作;承辦鄉鎮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負責鄉鎮以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貫徹地名法規、規章,制定本縣地名規劃和計畫;負責全縣標準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負責審批和審核由縣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建設。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登記員培訓工作;負責辦理全縣協定離婚工作;做好婚姻糾紛的調解工作;負責全縣收養登記工作。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和移風易俗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婚喪習俗的改革。
(十四)負責“三無”老人、孤殘兒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社會福利彩票募捐有關政策和法規,組織開展社會福利彩票發行銷售活動,管理福利基金。
(十七)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預算、決算和統計工作,計畫分配各類民政經費,指導、監督民政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簡稱縣老齡委)決定的事項;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和檢查督促縣老齡委決定的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的落實情況,並做好上報;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收集、整理上報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研究提出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對縣老齡委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工作。
(二)社救福利科
協調全縣救災工作;負責接收救災捐贈,指導開展經常性社會捐贈;負責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房糾紛裁定工作。
負責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工作,組織實施外來困難務工人員的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持證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發放工作;指導全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困難民眾救助工作。
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建設;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建設;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機構養老、居家養老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三無”、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及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及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縣雙擁辦)
承擔縣復退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殘疾軍人殘情評定、換證和補證等調查申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追認的申報及撫恤金的發放工作;負責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失散老紅軍、復退軍人、參戰民兵民工、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建國前老游擊隊員和老交通員等優待撫恤和生活補助等工作;指導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負責部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退休軍官、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工和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工作;負責並協調指導全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教育工作。
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社會事務科(基政建設科、縣地名辦)
研究行政區劃總體布局,承辦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及界線變更的申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鄉鎮(街道)行政區劃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制訂本縣地名規劃;負責全區城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檔案管理和地名圖、書、志編纂工作。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培訓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
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社會組織科(行政審批科)
指導和協調全縣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與社會工作相關的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承擔縣本級取得國家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人員的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做好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專職工作者的評比、表彰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社區志願服務工作。
負責依法監管設在本縣的全國(省、市)性社會組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負責縣本級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取締非法社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協調縣本級社會組織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管理職責;負責縣本級社會組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備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負責局行政審批事項日常工作。
承擔縣委社工辦的日常工作。

事業單位

(一)民政執法大隊(殯葬管理所)
宣傳、貫徹執行殯葬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殯葬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縣政府有關殯葬管理的規定; 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執行殯葬法規的情況;對生產、銷售、出租殯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行業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殯葬法規的行為;指導本地區殯葬事業單位的工作和殯葬職業教育及崗位培訓;指導紅白事理事會一類民眾自治組織的工作。
負責全縣民政行政執法工作。
救助管理站
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辦理縣老齡委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擬訂實施辦法;督促、檢查縣老齡委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完成省、市老齡辦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縣烈士陵園管理站
負責烈士陵園內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完善工作;負責烈士陵園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革命烈士檔案管理;組織烈士史料的蒐集、整理、編寫工作;負責開展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跡宣傳;收集、整理本縣革命烈士的相關事跡資料。
(五)縣婚姻(收養)登記中心
負責辦理結婚、離婚,補辦結婚登記;補髮結婚證、離婚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做好婚姻登記的統計工作;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科學婚檢、文明婚俗。(收養登記)
(六)縣社會工作管理中心
負責全縣社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牽頭研究提出全縣社會建設和管理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階段性工作意見;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社會建設和管理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負責對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社會建設和管理的工作職責及縣委社工委確定的重大事項、重要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標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負責擬訂全縣社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並具體組織開展相應的考評工作,提出考評意見;負責全縣社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宣傳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縣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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