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由各級財政投入、單位自籌、提取、收取、主管部門撥入或社會捐贈的有專門用途的各種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堅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原則,項目申報和實施以主管部門為主,資金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實行專帳管理、專項核算、集中報帳、專款專用的辦法。
第四條 單位的專項資金與其他經費分離,縣會計核算中心對專項資金設定專帳,按預算支出科目設定專戶,實行專項核算。
第五條 各級財政投入的專項資金,由財政直接撥入縣會計核算中心;單位自籌、提取、收取或主管部門撥入以及社會捐贈的專項資金,由單位劃轉到縣會計核算中心,實行分戶專項核算。
第六條 按政策規定提取或投入的項目管理費、前期準備費、業務費,一併納入專帳核算。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根據批准的項目計畫、項目契約、資金到位情況及工程進度,縣會計核算中心方可辦理項目預付款項。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縣會計核算中心根據經項目實施單位和財政局有關業務股室審核同意的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單及所附的有關經審批的原始憑證,由財務報帳員按經常性支出報帳程式辦理報帳手續。
第九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一律視同違紀,全額追繳財政,並處以違紀金額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6個月以內基本工資的罰款,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以及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