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務派企業

洋務派企業

洋務派企業,是指19世紀60年代後期,清政府統治集團中一部分洋務派官僚為強化地主階級統治,有限度地採用西方生產技術而創辦的近代企業。是中國人採用機器生產經營近代企業的開始。

基本信息

軍用企業全部是官辦企業。清政府從1864年鎮壓了太平天國農民運動後,到1911年,40餘年中,相繼在上海、南京、福州、天津、蘭州、濟南、漢陽等地創建了26個製造局(亦稱機器局),製造槍、炮、彈藥、兵船和修配武器。其中規模較大的有江南製造總局(1865)、福州船政局(1866)、天津機器局(1867)和湖北槍炮廠(1890)。

大型軍用企業的創辦經費和常年經費都賴清政府中央的財政撥款;而各省在70年代以後籌款建立的製造局大都是中小型的生產單位,其中比較重要的有蘭州機器局(1872)、山東機器局(1875)、吉林機器局(1881)、台灣機器局(1885)、奉天製造局(1894)和北洋機器局(1904)等。軍用企業的產品不進入市場,都由清政府直接調撥給駐紮在各地的軍隊、炮台使用。

這些企業不計算盈虧,也不進行積累,生產的擴大或縮小不決定於企業自身力量,而取決於清政府的財政撥款。所以,這些企業雖然運用機器生產,也集中了相當數量的僱傭工人,但從其主要方面來考慮,乃是略帶若干資本主義因素的封建官營企業。

發展歷程

民用企業近代軍用工業興起後,急切需要相應的燃料工業、礦冶工業和交通運輸業作為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同時,軍用企業的龐大支出,也非日見窘迫的清政府財政所能繼續維持。所以,到19世紀70年代,洋務派便積極轉向經營航運、礦冶、紡織、電訊、鐵路等民用企業,期望開闢新的財源。

從70年代到清末的40年間,洋務派通過官辦、官督商辦、官商合辦等組織形式,經營民用工礦企業大約50餘處。官辦民用企業數量不多,較為重要的有台灣基隆煤礦、蘭州織呢局(見彩圖)、湖北織布官局、湖北漢陽鐵廠等,大多成效較差。

官督商辦企業在洋務派民用企業中居重要地位,在煤礦企業中有13處,金屬礦企業中有21處。近代煤礦中,如直隸開平煤礦(見彩圖)、江蘇利國驛煤鐵礦、安徽池州煤礦、江西萍鄉煤礦(見彩圖);金屬礦中,如黑龍江漠河金礦、湖北大冶鐵礦等都是在近代礦冶業的開發中較有成效的單位,其中尤以開平煤礦和漠河金礦成績突出。其他如航運方面的輪船招商局、電訊方面的電報總局、紡織方面的上海機器織布局、鐵路方面的中國鐵路公司,都是官督商辦企業中經濟效益比較顯著的單位。

至於官商合辦企業在甲午戰爭之前有所嘗試,如修建台灣鐵路,規復在中法戰爭中被破壞的基隆煤礦及籌建湖北紡紗局等,都一度採取官商合辦方式,但在經營過程中,商股深感官權太重,並且在企業管理的許可權和發展方針上,官商雙方常常存在著尖銳矛盾,以致商股大多中途撤退。

甲午戰爭以後,商人對官商合辦企業仍很冷淡,據統計,從1895~1911年,全國新設資本在一萬元以上的廠礦有 503家,屬於官商合辦的只有31家。 歷史作用洋務派經營的民用企業,以商品生產為目的,吸收私人資本,追求利潤,反映了早期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

這些企業的經營,也在不同程度上對外國資本主義經濟侵略起了抵製作用。所以,與官辦軍用企業相比較,洋務派民用企業的創辦和經營,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帶有積極意義的現象。不過洋務派推行的官督商辦和官商合辦兩種組織形式,都是把代表封建集團利益的“官”和要求發展資本主義的“商”兩種社會力量糅合在一起,“官”“商”在企業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方法上格格不入,極不利於資本主義企業的順利發展。而官督商辦制度所固有的封建性,又大大便利企業內官權的膨脹。

到19世紀80年代後期,在一些原來以商人為主要主持人的洋務派企業,如輪船招商局、機器織布局、電報局等,都先後進行了重大改組,將企業領導權過渡到封建官僚的直接掌握,反映了洋務派官僚集團對近代企業的控制。社會輿論一再抨擊這種“本集自商,而利散於官”的現象。

這種現象嚴重挫傷了私人資本投資近代企業的積極性,也表明了洋務派參預近代企業的活動,在實質上不是為了發展中國資本主義,而是藉以鞏固封建階級的統治。但是,在中國出現的新的生產方式和先進的科學技術的套用,又大都是與這一時期創辦洋務派企業活動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因此,從這一意義上說,洋務派企業的經營對於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生和發展,在客觀上是起了一定的歷史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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