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發改委

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 (九)牽頭負責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區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安排區域重大生產力布局。 (十)負責協調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1號)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泰發〔2010〕2號),設立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物價局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協調有關扶持政策的落實職責及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職責劃給市農業委員會;將牽頭做好市區商業網點規劃、布局及相關管理工作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三)增加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四)加強社會經濟發展與改革等重大問題研究,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
(五)加強經濟、資源、環境統籌協調,負責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以及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統籌協調全市節約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加強全市經濟形勢的監測和分析,研究全市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產業結構調整、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七)加強全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八)加強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負責我市參與長三角地區和市際間合作與發展及對口支援工作。
(九)增加反價格壟斷職責。
(十)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和價格監測預警的職責。
(十一)根據“依法合規、能放則放、責權統一、規範管理”的原則和上級的規定,將有關經濟管理職能下放至縣(市)。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經濟總量的平衡及比例關係,加強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綜合分析全市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研究產業結構調整、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戰略目標、經濟手段、政策措施建議。組織開展全市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依據職責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推進有關領域改革,指導有關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和協調行業協會發展。
(四)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統籌協調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後評價工作。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中央、省投資項目管理和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承擔全市鐵路、民航、軌道交通等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氣象、水利等專項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農業重大項目。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戰略、規劃及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全市市場體系建設中的重大政策和布局規劃。研究提出全市綜合交通、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基礎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措施。組織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七)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措施。負責我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審核、轉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參與開發區設立審核和政策措施協調工作。
(八)負責全市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牽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糧食、食用植物油等儲備。
(九)牽頭負責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區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安排區域重大生產力布局。組織擬訂城鎮(市)化發展、沿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牽頭負責長江岸線使用的管理、審批或申報工作,監督檢查沿江開發各類規劃和政策實施情況。推進流域治理,參與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措施。負責我市參與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以工代賑工作。
(十)負責協調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會同相關部門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創業投資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初審和管理工作。參與審核並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負責對全市物價的巨觀指導和價格總水平的平衡工作。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
(十二)統籌協調市際間地區經濟協作,負責組織市際間對口支援、援建協調等工作,參與東西部合作和市際間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擬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牽頭制定招標投標綜合性政策措施。
(十四)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和有關計畫、預案,協調國民經濟動員與全市經濟建設、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
(十五)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價格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價格調控計畫,落實省價格改革方案,負責全市價格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平衡,指導、監督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各市(區)價格管理工作。
(十六)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建議及相應的調控措施,參與政府價格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價格調節基金、重要商品儲備等價格調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況下價格干預措施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七)根據省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組織價格聽證,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制定市管價格和收費的作價原則、辦法,合理安排各種差價和比價關係。
(十八)按照規定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收費許可證、收費年審和統計報告制度。
(十九)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引導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推行明碼標價,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測定並適時公布具體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合理幅度,開展反價格壟斷,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
(二十)組織、指導全市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處理價格爭議,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以及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工作。
(二十一)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負責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監審工作。
(二十二)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
(二十三)按規定負責社會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及人員資格的審核和管理,指導和規範價格評估業務活動,監督管理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活動,組織開展價格評估鑑證、價格認證工作。
(二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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