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職業技術學院建築學社章程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建築學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制度以及《泰山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守則》等有關規章制度,為明確社團的相關制度,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社團名稱:建築學社
第三條 本社團是由建築系團委領導,接受學院宣傳處以及團委的監督,由學生自主創立的社團。擁護院宣傳處、團委與建築工程系團委的領導。
第四條 社團宗旨:學習知識,提高素質,提高社團和建築系的知名度。
第五條 社團目的:組織和團結有共同興趣的同學一起學習,廣泛開展各種利於學習的活動,全力提高大學生的道德修養和知識水平,為學生提供交流學習的舞台,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形成良好的學習風氣。
第六條 社團理念:行知合一
第七條 社團成員為自願加入本學社的建築系在校同學。
第八條 社團的入團宣誓詞:我志願加入建築學社,堅決擁護建築系團委的領導,遵守社團的章程,牢記自己的職責,以“行知合一”為理念,以“自覺、自信、刻苦、樂學、”為指導思想經營社團,積極主動,為創建和諧、活躍的學習氣氛而共同努力!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社團負責人由社團成員選舉或上一級骨幹成員推薦並經建築系團委同意產生。
第十條 社團設社長一名,負責社團整體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副社長、秘書長各一名負責協助社長日常工作,以及材料準備工作;組織委員、學習委員各一名,組織委員負責社團活動策劃及安排,團結內部成員;學習委員,負責監督學習活動與進度,對發展情況分析匯報。
第十一條 社團每屆工作人員任期一年,在任期結束前一個月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召開成員大會選舉下一屆負責人,並上報建築系團委批准。
第十二條 成員代表大會是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團成員為自願加入本學社的建築系在校同學。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准社團工作報告;
2、制定和修改社團章程;
3、選舉產生社團負責人;
4、監督社團財務活動,分析探討利於學習的路線;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是本社團的最高領導機構,委員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確定本社團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執行社團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3、領導會員開展活動,處理日常事務;
4、推舉社團社長;
5、批准成員的變更或增補;
6、決定和終止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社團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或企業單位擔任本社團的指導老師或顧問。
第十五條 社團如需更換負責人,須到建築系團委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社團活動
第十六條 社團活動奉行公開民主原則,出具公告,公告的署名為“建築學社”,社團舉辦大型活動須報經建築系團委批准後進行。
第十七條 社團舉辦講座、報告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1、任何個人或未經批准的組織均不得以社團名義自行邀 請校外人員舉辦講座、報告等;
2、需要舉辦報告,講座須經建築系團委同意方可舉行。
第十八條 社團舉辦民眾性集會和活動,需遵守以下規定:
1、社團舉行民眾性活動,需在活動前向系團委提出申請, 經批准後方可舉行;
2、申請時須說明集會和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人數、時間、地址、舉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等;
3、社團和活動的組織者要對活動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 性負責。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十九條 社團暫面向建築系招收會員,凡承認本社章程、自願參加本社團各項活動的建築系在校學生均可經過註冊成為正式社團成員。
第二十條 社團會員必須遵守條例:
1、嚴格遵守學生社團規章條例;
2、積極參加社團活動;
3、愛護活動場所及設施;
4、履行會員義務。
第二十一條 社團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校規校紀者,經社團大會同意予以強制退社。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需退會,須交退會申請書到管理委員會,由社團管理委員會做出決定予以註銷。
第五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會員權利:
1、有權獲得有關社團活動方面的資料,以及社團各階段工作計畫;
2、在社團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社團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4、有自由退社權,但必須報請社團管理委員會批准;
5、社團財產為社團集體所有,任何人均不得隨意處理或占有。
第二十四條 會員義務:
1、遵守社團章程並自覺維護社團的聲譽;
2、加強團結,共同學習,共同進步;
3、會員有宣傳,支持社團各項活動的義務;
4、有共同決定選取學習科目,學習進度的義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團會員大會通過,解釋權歸社團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審批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如須對本章程進行修改,將在修改後及時上報建築系團委。
泰山職業技術學院
建築系團委建築學社
20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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