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統計局

根據國家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方案,擬訂全市的實施方案,牽頭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統一組織協調各縣(市、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市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全市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基本信息

人員編制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

領導成員

襲金祥 調研員

劉林 副局長

高偉 副局長;

內設機構

(1)辦公室(2)國民經濟綜合統計科(國民經濟核算科)(3)政策法規科(4)工業交通統計科(5)能源統計科(6)貿易外經統計科(服務業統計科)(7)社會統計科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信息、信訪、安全保密、督辦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統計事業費、統計專項經費;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協助縣(市、區)管理統計局局長、副局長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統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統計科掛國民經濟核算科牌子

對全市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監測預警,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對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進行管理、審核;匯總、整理全市經濟、科技、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承擔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國際收支、資產負債和資源環境核算工作;編制經濟循環賬戶,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狀況的分析研究報告;對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數據進行審核。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監督管理涉外社會調查活動;負責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依法檢查、處理重大統計違法案件;辦理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組織擬訂全市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組織指導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四)工業交通統計科

組織實施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郵電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五)能源統計科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六)貿易外經統計科(掛服務業統計科牌子)

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旅遊等統計數據;負責建立全市服務業統計和核算制度;組織、協調、指導各縣(市、區)服務業及部門行業統計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對全市服務業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和預測;負責匯總、管理全市服務業統計數據,定期整理、編輯、發布服務業統計資料;配合服務業主管部門開展服務業發展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社會統計科

組織實施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人口普查、勞動力、工資、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計算站

1、負責制定全市統計自動化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貫徹落實。

2、負責制定各項普查、抽查等數據處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3、指導全市統計系統計算機的開發與套用工作,並進行考核。

4、負責對統計人員的計算機套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5、負責各專業年、季、月報程式的接收、安裝、調試,制定年報數據方案,並組織實施,保證各種數據及時、準確上報。

6、負責對計算機套用軟體的研製、開發及計算機病毒的監測與防治。

7、負責計算機硬體附屬及設備和管理、維護、保養。

8、負責對計算機系統的聯網、傳輸、傳真。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具體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九)農調隊

1、農村綜合調查統計

2、農產量調查統計

3、農村經濟調查統計

4、農村小康進程監測

(十)城調隊

1、住戶調查

2、物價調查統計

3、專項調查

(十一)普查辦

1、住戶調查

2、物價調查統計

3、專項調查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統計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統計工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監督實施;依法監督管理涉外社會調查活動;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依法審批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核統計計畫、調查方案;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指導部門統計工作。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指導各縣(市、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六)協助縣(市、區)管理縣(市、區)統計局局長、副局長;指導全市統計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建設;組織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七)指導全市統計科學研究、幹部培訓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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