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擬訂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下達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並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行使對全縣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職責,負責起草全縣安全生產綜合性監督管理辦法,擬訂有關政策及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
(三)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負責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依法組織、協調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對較大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施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價、評估、檢測檢驗;組織實施對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資格的初步審查,並負責監督檢查。
(五)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培訓、考核、認證工作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安全管理從業資格的培訓、考核和認證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勞動防護工作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許可的綜合監管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八)負責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監督管理全縣各行業企業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培訓、演練。
(九)擬訂全縣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新技術的推廣及技術示範工作。
(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含水上交通)、建築、水利、電力、林業、通信、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