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恩專約

波恩專約(Bonn Agreements)是指美國、英國、法國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簽訂的關於結束對德占領、恢復其主權的條約。亦稱《波恩條約》或《一般性條約》。1952年5月26日在聯邦德國首都波恩簽訂,1955年5月5日生效。

簡介

專約包括《關於三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間關係的專約》、《關於外國軍隊及其人員在德意聯邦共和國境內權利和義務的專約》、《財政專約》、《關於解決由於戰爭和占領而發生的問題的專約》等8個檔案及附屬檔案。主要內容是:美、英、法三國廢止占領法規,結束對聯邦德國的軍事占領,撤銷盟國高級委員會和地方專員辦事處,恢復聯邦德國的國家主權;三國軍隊繼續留駐在聯邦德國境內,三國政府與聯邦政府充分協商後得在聯邦共和國宣布緊急狀態,並動用這些軍隊;三國保留解決德國統一及和約的解決的權利;聯邦德國參加“歐洲防務集團”;設立混合委員會以進一步釋放納粹戰犯等。

歷史意義

聯邦德國成立後,美國出於其遏制蘇聯的戰略考慮,積極推行扶植聯邦德國並將其拉入西方軍事集團的政策。1951年7月9日,美、英、法宣布結束對德戰爭狀態,9月18日又通過“歐洲防務集團計畫”,允許聯邦德國建立軍隊並加入歐洲防務軍,同時取消對德占領法規。同年9月24日,雙方開始就締結四國關係條約進行談判,次年5月正式簽署本專約。由於此約須在《歐洲防務集團條約》實施後生效,而該集團條約因法國反對而天折,故此專約未能生效。1954年9月28日~10月3日,美、英、法等9國外長在倫敦召開會議,就擴大布魯塞爾條約組織、聯邦德國加入北約等問題達成原則協定。同年10月23日,北約成員國同聯邦德國簽訂《巴黎協定》,《波恩專約》經過修改後作為該協定的一部分於1955年5月5日正式生效。聯邦德國根據《巴黎協定》加入北大西洋條約組織。《巴黎協定》生效後第10天,蘇聯和東歐7國成立與北約相抗衡的華沙條約組織,從而在歐洲形成兩大軍事集團對峙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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