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十三)負責城區(規劃區)各類規劃編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區(規劃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行業管理與技術指導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4號)和《中共泗陽縣委、泗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泗發〔2010〕10號),設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泗陽縣規劃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劃入原縣建設局的城市管理以外職責。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和問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住宅與房地產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進行行業管理。
(二)負責全縣城市化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城市化進程中有關城鎮發展工作;編制城鎮發展指標體系;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制建設和行政複議工作。
(三)負責編制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年度計畫;組織制定年度城市維修養護及資金使用計畫,指導、檢查和督促城市建設項目的實施。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拆遷管理和物業管理。
(五)負責全縣建築行業、建築裝飾裝修行業以及建設市場的管理,指導和規範建設市場;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設施使用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管理工作。參與重點工程項目的協調管理;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技術審查,指導全縣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安全監督、工程造價管理、工程建設監理,研究制定相關規定、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綜合管理涉外建設項目安全保衛設施工作。
(六)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等基礎設施和城市燃氣、熱力、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等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管理.
(七)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及新材料的推廣和套用工作。負責新牆材和散裝水泥推廣,指導建築節能工作。
(八)負責全縣村鎮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村鎮綜合開發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加快小城鎮建設和城市化進程。
(九)負責建築施工、房地產、園林綠化、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工程檢測、工程監理、工程建設諮詢等單位資質審查;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負責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園林和城鎮綠化的行業管理,編制園林綠化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風景園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對城區、小城鎮風景園林綠化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十一)研究制定全縣建設系統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全縣建設系列職稱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檔案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城區(規劃區)各類規劃編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城市分區規劃、各類專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
(十四)負責城區(規劃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按許可權依法履行規劃審批手續,並核發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一書三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牽頭組織規劃設計方案的遴選、評審和批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開工驗線和竣工項目的規劃核實。
(十五)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行業管理與技術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各鄉鎮開展政策擬訂、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工作;組織各鄉鎮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城市規劃測繪行業的資質與行業管理。
(十七)負責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劃撥地塊用途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同縣國土管理部門確定城區土地定級評估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編制2名
負責局機關政務、財務、文秘、文書檔案管理、建設系統信息化工作;負責局務會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與協調,督查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負責局機關保衛、保密、信訪接待、後勤管理工作;牽頭辦理縣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工作;牽頭負責雙擁、扶貧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和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經濟責任制等事項的審計與監督工作。負責組織擬定重要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承辦地方法規、規章的套用解釋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考評工作;負責指導建設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負責規劃、建設、建築行業、住宅及房地產行業、拆遷、園林綠化等項目行政審批。
(二)組宣科 編制2名
負責黨務、幹部管理、人事調配、人事檔案、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群團組織、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系統人才開發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執業資格申報、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全縣建設系統幹部職工培訓計畫;指導建設行業的各類職業技術培訓;負責局目標考核和建設事業改革工作;指導局屬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 編制2名
負責全縣住房保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全縣住宅與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調整住宅供應結構,建立完善住房供應體系,負責城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拆遷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城區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工作;研究提出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的規劃和管理辦法;負責城區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房屋拆遷和物業的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統計工作。
(四)城鄉建設科 編制2名
牽頭編制全縣建設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督促檢查重點工程項目實施;歸口管理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全縣人居環境獎的組織評選和申報工作。
牽頭擬訂地方建設市場管理規定;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建築施工、房地產、園林綠化、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工程檢測、工程監理、工程建設諮詢等單位資質審查,行業的企業及個人資質(資格)的審批、核准、審核、備案和變更等工作;協調指導國家、省、市、縣重點工程建設;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組織協調、竣工驗收、工程預決算審核等工作;負責審核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維修養護的計畫和預決算。
負責市政設施建設等工作;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縣外施工企業進駐本縣經營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協調組織勞務輸出,調處工程質量糾紛;負責供氣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城市燃氣設施建設和運行監管;負責全縣建築業統計工作;負責城鎮測繪和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重大科研項目、技術開發項目和引進技術項目;負責建設科技成果的鑑定申報;指導全縣牆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組織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報批和推廣。
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建設技術服務和標準設計、通用設計推廣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施工管理和村鎮的綜合開發、住宅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負責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村容鎮貌管理工作。
(五)風景園林科 編制2名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論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風景園林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審定風景區、公園規劃,制定園林綠化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風景園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管理城區公園及風景名勝區的業務工作;指導建制鄉鎮風景園林綠化工作。
(六)規劃科 編制2名
組織各類規劃編制和審查報批、規劃統計與規劃檔案管理;負責規劃區內新建、翻建、擴建、改建等各項建設的規劃監督,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接受違反規劃建設工程的投訴、查處工作;研究制定有關規劃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起草規範地方配套實施政策的制定與宣傳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安排需要的基礎資料調查、整理工作;根據總體規劃需要,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辦理規劃區範圍內建築項目“一書兩證”;主持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參與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遴選及審查;參與施工圖會審;主持工程竣工後規劃單項驗收;參與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市政設施的放、驗線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做好城市規劃區內新建、翻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報刊郵亭、綠化美化、廣場、電力、電訊、廣播電視、供熱、防災及附屬設計等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
指導和監督全縣村鎮體系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的編制。負責辦理鄉鎮建設項目的“一書三證”。
按照有關規定設黨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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