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農辦下屬的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承擔的農業綜合開發管理職責。
(三)劃入原縣人事局承擔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的職責。
(五)加強預算和稅收管理,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強化收入分配財稅調節功能,加強財政監督檢查,增強財政巨觀調控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市財政、稅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全縣財政、相關稅收的規範檔案,擬訂有關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縣財政、相關稅收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縣財政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根據縣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分配計畫;提出地方性稅收立法建議,擬訂縣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
(六)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評審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算決算草案。
(九)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十)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會計制度;負責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應急管理、信訪、政務公開、會議組織、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和隊伍建設。
(二)法規稅政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組織擬訂財政、相關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審核其他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財政、相關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條款;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提出實施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縣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性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提出地方性稅收立法建議;擬訂縣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開展稅源調查分析;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核發和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工作。
(三)預算科
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縣對鄉鎮(街道)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
(四)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算;組織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帳戶設立審批工作;管理縣級財政和預算單位帳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兌付有關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收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擬訂監獄、勞教等系統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
(六)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
(七)經濟建設科(掛企業科牌子)
承擔工業、商務、交通、資源、環保、規劃、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蓄資金財務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收取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損失沖銷和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轉增核准工作;負責經上級批准列入計畫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費用預算審批工作;負責旅遊飯店企業取得無償劃撥土地轉移作固定資產審批工作;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
(八)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擬訂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監督管理村級財政資金;監督檢查財政用於“三農”的資金使用情況;指導全縣“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工作。
(九)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十)金融與國際合作科(掛縣世界銀行貸款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國有獨資及控股的地方金融企業財務計畫指標審批工作;擬訂擔保業相關政策、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研究分析涉外財經問題,負責我縣與國(境)外財經交往合作事宜;負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事項審批工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項目管理有關工作。
(十一)會計科
組織實施會計法規、準則,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辦公室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及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4名,監督檢查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副主任2名(副科級),總會計師1名(副科級)。
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原縣農辦下屬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調整由縣財政局管理。
(二)縣財政局與縣國資委的關係。縣國資委對所監管企業應交國有資本收益進行審核,組織並監督所監管企業將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交縣財政。縣國資委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由縣財政局綜合平衡後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縣政府審定。縣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業務上接受縣財政局監督。縣國資委負責監督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及資產清產核資和產權登記工作。縣國資委監管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送縣財政局備案,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重要管理制度須徵求縣財政局意見。縣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縣財政局負責,並進行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