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致人死亡糾紛案
案情筒介
賴某,男,年齡70歲。2004年某日因黃疸伴上腹疼痛被診斷為膽石症,在完善相關檢查後行剖腹探查術。術中發現壺腹周圍緻密粘連,膽管堵塞,以壺腹周圍癌的疑問診斷為由擬在術中改變手術方式--膽腸吻合術。經履行告知義務並徵得患者親屬同意後實施了膽腸側側吻合術,術中取壺腹周圍組織進行活檢。手術順利,術後活檢未發現癌變,半月後痊癒出院。
出院後不足半月,賴某出現高熱,急送上級醫院,被診斷為:膽腸吻合術後、敗血症、化膿性肝膿腫、化膿性腦炎。最終死亡。
之後賴某親屬與某縣人民醫院發生糾紛,要求院方賠償3萬元了結此案,院方認為患者死亡屬疾病的自然轉歸,醫院治療是有效的、是正確構的,但,從人道主義出發願意向死者親屬補償8000元。雙方各不相讓,最終進入訴訟程式。
賴某親屬委託本律師代理此案,受託後調取了賴某的所有病歷資料,經分析後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縣人民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等總計近30萬元。
庭審中被告向法院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我以案由是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要求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據理力爭,最終人民法院委託省高院技術鑑定中心進行過錯鑑定。鑑定結論:院方誤治並誤治與賴某死亡有因果聯繫。據此,一審人民法院判決院方向賴某親屬賠償各種損失總計148756元。雙方均未抗訴且已執行終結。
醫療侵權糾紛案中,鑑定程式最為關健,準確把握院方診斷與治療過程中的缺陷是頭等大事,否則便只能受制於人,置已於被動,甚致敗訴。
附:鑑定程式中的代理詞
賴某某等人訴某縣人民醫院因醫療行為致人身損害一案司法鑑定代理詞
尊敬的各位專家:
四川守信律師事務所,受賴某家屬的委託並點名杜林律師代理其訴某縣人民醫院因醫療行為致人身損害一案。接受委託後,本人查閱了大量醫學著述,認真研究了病歷資料,現就院方在治療過程中的過錯及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專家鑑定時參考:
一、該院在作膽腸吻合術時,沒有手術指征。
眾所周知,作膽腸吻合術的根本手術指征是膽總管下段不通,換句話說,只要膽總管下斷通暢便不能作膽腸吻合術。
首先:該院誤診
術前,即2004年3月14日,手術知情同意書記載了,壺腹周圍因癌的凝問診斷,而次日在術中又補簽了一份手術同意書以壺腹周圍癌的明確診斷為由,改剖腹探查術為膽腸吻合術。可是時至今日,包括某縣人民醫院、綿陽市中心醫院等均未有支持該診斷的依據,而綿陽市中心醫院的病程記錄中有“未發現癌變”的記載。故,某縣人民醫院確屬誤診。
其次,作膽腸吻合屬誤治
如前所述,膽總管下段不通,是作膽腸吻合的根本條件,即使賴某患有壺腹周圍癌,也只有在因癌變壓迫而致膽總管不通暢,並且無法切除腫瘤時,才能作該手術。換句話說,因壺腹周圍癌壓迫膽總管下段只要能夠切除腫瘤,則不能做膽腸吻合術。
再次:賴某膽總管下段通暢
某縣人民醫院手術術中發現“……膽總管明顯擴張,直徑約2㎝,膽總管下段,壺腹周圍形成緻密粘連,難以分離,胰頭略變硬,膽總管內取出結石一枚,如黃豆大。”手術程式3,“切開膽總管,探查左右肝管通暢,膽總管下端受阻,無法通過任一型號探條,取出黃豆大小結石一枚”[ 見手術記錄]。這說明:一是,未發現腫瘤;二是,膽總管下端受阻,而受阻的原因是因結石。
賴某在中心醫院於2004年7月10日作膽道X光造影,片號006251記載為:“經T管注入造影劑後……,膽總管下端通暢。”
二、損害後果:
2004年8月6日,綿陽市中心醫院出院記錄記載“膽總管十一指腸吻合術後,急性返流性膽管炎,2、膽源性敗血症,3肝膿腫(多發),4、肺部感染,5、化膿性腦膜炎……”
2004年8月16日,某縣工人醫院死亡證明書記載“1、死亡診斷:……全心功能衰竭、呼吸衰竭, 2、肝昏迷,3肝腎功能不全,4、多發性肝膿腫,5、肝源性腹水,6、消化道大出血。”於8月16日14時13分死亡。
三、某縣人民醫院的誤診、誤治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聯繫。
如前所述,某縣人民醫院先是錯誤地將賴某診斷為癌症,後又錯誤地作了膽腸吻合術,然後,因膽汁及食物殘渣返流,導致:膽源性敗血症、並繼發肝膿腫肺部感染、化膿性腦膜炎,肝腎功能不全,最後,因三大功能衰竭而死亡。換句話說:只要該院不錯誤診斷為癌症,或雖誤診,但只要不在毫無手術指征的情況下作膽腸吻合術,則便不會發生返流性膽管炎,及膽源性敗血症,那么,賴某就不會因此而失去最為寶貴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