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學術語,又作墮法處色、法處色。乃唯識宗所立十一色法之第十一。指意識所攀緣的法處所攝之色法。唯識宗將一切諸法概分為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等五大類,稱為五位,其中之色法,廣義而言,為所有物質存在之總稱,具有變壞、質礙之性質。色法又可分為十一類,即眼、耳、鼻、舌、身等五根,色,聲、香、味、觸等五境,及法處所攝色。法處之‘處’,為生長、養育之義,意指能長養吾人之心與心所,且為心與心所依靠、攀緣者,共分為十二種,稱為十二處,亦即上記所說之五根加上第六根意根,五境加上第六境法境。法境即是法處,乃十二處之一,惟‘法境’系強調其乃‘意根’(主觀作用)之客觀對境,而‘法處’則著重說明其與其他之十一處共為長養心與心所,且為心與心所依靠、攀緣者。於一切色法中,凡攝屬於法處者,即稱為法處所攝色。
據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法苑義林章卷五末等所載,法處所攝色又可細分為五種,即:(一)極略色,亦即極微之色法;乃分析色聲香味觸等五境、眼耳鼻舌身等五根或地水火風等四大種,舉凡一切具有質礙性之實色而令至物質的最小單位‘極微’。(二)極迥色,又作自礙色;即分析空界色、明、暗等不具質礙性之顯色而令至極微。(三)受所引色,即無表色;乃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而生於身內之無形色法,為一種不能表現於外之現象,例如由持戒所引起的一種防非止惡之精神作用;由於被視為是身內地水火風四大所造,故列入色法。(四)遍計所起色,意識緣五根、五境,產生周遍計度、虛妄分別之作用,而在心內所變現之影像色法,例如空中花、水中月、鏡中像等,皆攝於此色法中;此類色法,僅具有影像而並無所依託之自體本質。(五)定自在所生色,又作定所生色、定所引色、勝定果色、定果色、自在所生色;即指由禪定力所變現之色聲香味等境;此類色法系以勝定力於一切色變現自在,故稱定自在所生色。又此類色法通於凡聖所變,然凡聖所變現者有假實之別,若由凡夫之禪定力所變現者,為假色,不能實用;若由八地以上之聖者,憑威德之勝定力,能變現為可實用之實在色法,例如變土砂而成金銀魚米,可令有情眾生受用之。
又以大乘唯識之看法而言,上記五色中,前四色均屬假色,惟第五色通於假實,而以聖者所變現者為實色,此蓋以聖者之威德勝定乃為一種無漏定,由無漏定所變現之色法即為實色;然若以小乘如說一切有部等之觀點而言,則如極略色、極迥色,乃至受所引色等,皆為具有實體之實色。[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四、卷七十五、瑜伽師地論卷三、卷三十七、順正理論卷三十五、成唯識論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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