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是2004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美)博登海默編寫,鄧正來翻譯。

基本信息

目錄

重譯本序

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1974年修訂版前言

1962年版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哲學的歷史導讀

第一章 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理論

第一節 早期希臘的理論

第二節 柏拉圖的法律觀

第三節 亞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論

第四節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觀

第二章 中世紀的法律哲學

第五節 早期基督教教義

第六節 托馬斯的法律哲學

第七節 中世紀唯名論者

第三章 古典時代的自然法

第八節 導言
第九節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節 霍布斯與斯賓諾莎
第十一節 洛克和孟德斯鳩
第十二節 美國的自然權利哲學
第十三節 盧梭及其影響
第十四節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實際成就
第四章 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
第十五節 康德的法律哲學
第十六節 費希特的法律哲學
第十七節 黑格爾的國家和法律哲學
第五章 歷史法學與進化論法學
第十八節 薩維尼與德國的歷史學派
第十九節 英國和美國的歷史法學派
第二十節 斯賓塞的法律進化理論
第二十一節 馬克思主義的法律理論
第六章 功利主義
第一十一節 邊沁和穆勒
第二十三節 耶林
第七章 分析實證主義
第二十四節 何謂實證主義
第二十五節 約翰・奧斯丁與分析法學派
第二十六節 純粹法學理論
第二十七節 新分析法學和語言學法學
第八章 社會學法學和法律現實主義
第二十八節 歐洲的社會學法學和心理學法學
第二十九節 利益法學和自由法運動
第三十節 龐德的社會學法學
第三十一節 卡多佐和霍姆斯
第三十二節 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
第三十三節 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的法律現實主義
第九章 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取向法理學
第三十四節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節 新經院主義自然法
第三十六節 狄驥的法律哲學
第三十七節 拉斯韋爾和麥克杜格爾的政策科學
第三十八節 新近的其他價值取向法哲學
第三十九節 結論性意見
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質和作用
第十章 秩序的需求
第四十節 導言
第四十一節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第四十二節 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中的秩序
第四十三節 對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
第四十四節 無政府狀態與專制政體
第四十五節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第四十六節 力求獨立與自主的法律
第十一章 正義的探索
第四十七節 普洛透斯似的正義之面
第四十八節 正義與理性
第四十九節 正義的概念範圍
第五十節 正義與自然法
第五十一節 正義與自由
第五十二節 正義與平等
第五十三節 正義與安全
第五十四節 正義與共同福利
第十二章 法律――秩序與正義的綜合體
第五十五節 秩序與正義的關係
第五十六節 法律的穩定與變化
第五十七節 法律的命令因素與社會因素
第五十八節 法律規範的有效性(validity)
第五十九節 制裁的意義
第十三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控制力量的區別
第六十節 法律與權力
第六十一節 法律與行政
第六十二節 法律與道德
第六十三節 法律與習慣
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第六十四節 人的創造力的開發
第六十五節 促進和平
第六十六節 相互衝突的利益之調整
第六十七節 法律的弊端
第三部分 法律的淵源和技術
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淵源
第六十八節 導言
第六十九節 立法
第七十節 委託立法與自主立法
第七十一節 條約與其他經雙方同意的協定
第七十二節 先例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淵源
第七十三節 導言
第七十四節 正義之標準
第七十五節 理性與事物之性質
第七十六節 個別衡平
第七十七節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與社會傾向
第七十八節 習慣法
第十七章 法律與科學方法
第七十九節 概念之形成
第八十節 分析推理
第八十一節 辯證推理
第八十二節 價值判斷在法律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節 法律教育之目的
第十八章 司法過程中的技術
第八十四節 憲法之解釋
第八十五節 法規之解釋
第八十六節 遵循先例原則
第八十七節 案件之判決理由
第八十八節 司法過程中的發現與創造
附錄 美國法律哲學的新走向/埃德加・博登海默LISTOFPUBLICATIONS

翻譯目的

翻譯這部綜合性的法律哲學著作,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試圖通過這樣的努力為中國法學的重建做一些知識上的基礎工作,因為當時的中國法學在現代法制建設的要求或驅動過程中正陷於歷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為這種法制建設的努力作正當性的論證,另一方面又因法學研究的長期停頓而明顯缺乏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支援。第二個目的則是試圖通過這部法律哲學著作的翻譯\/思考實踐而對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識上的清理工作,因為我在當時就已經明確意識到,在法律哲學思考的領域中,人、自然和社會在法律架構下的關係,人或法律人與法律在知識上的關係以及法律權威的正當性等問題極為繁複,絕非人們一般想像那般自明簡單。

作者簡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於德國柏林,在獲得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後於1933年移民美國,此後在華盛頓大學研習美國法律並於1937年獲得LL.B學位。從1951年開始擔任猶他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並於1975年成為法學榮譽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哲學並成為“綜合法理學”代表人物;主要論著有:《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和社會》、《責任哲學》和《英美法律體系導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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