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葛洪義, 男,1960年生,現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系畢業,博士。1976年12月入伍,1979年12月復員當工人。1980年考入西北政法學院(現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系,1984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取得法學學士學位,
1987年在西北政法學院獲得法學碩士學位(法學理論專業),2002年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博士學位(法學理論專業)。1992年任西北政法學院副教授,1996年被破格聘為西北政法學院教授。曾任西北政法學院法理學教研室副主任、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所長等職務。2004年7月起擔任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法學學科帶頭人
書籍目的
此教科書的結構安排,一方面是為了增強法理學教科書的實用性,使學生能夠通過法理學的學習,提高自己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另一方面,則試圖強調理論問題在法律實踐中的重要地位和實踐意義
學術兼職
2004年11月兼任華南理工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2003年兼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導師,2006年兼任廈門大學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導師。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兼職教授,甘肅政法學院兼職教授,廣州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等;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法理學研究會會長,廣東省房地產法研究會副總幹事,廣州市智慧財產權研究會理事長;廣東省政協委員,廣州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員),廣州市應急管理專家組副組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廣東省社科聯委員,廣州市社科聯常委;法務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等。
主授課程
為學生開設的課程有:本科生的《法學入門》、《法律方法》與《法理學》;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法學研究方法論》、《法學理論的基礎與前沿》、《法學經典著作選讀》、《比較法學》;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法理學專題》;法學博士研究生的《法學理論專題》等。
內容簡介
本教科書由導論和五編構成,即導論、法的本體、法的結構、法的運行、法律方法、法治國家。導論部分主要介紹關於法學、特別是法理學的基本知識;第一編法的本體,以法律的性質和定義為中心,闡述法律的“元”問題或根本問題;第二編法的結構,主要討論法的現象及其技術性構成;第三編法的運行,主要討論現實法律的制定與實施的機制和原理;第四編法律方法,著重分析介紹法律職業者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職業技能和職業思維方式;第五編法治國家,主要介紹法律制度的演進和發展過程中的一般規律,特別是與中國法治建設相關的制度變遷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這本《法理學》教科書的結構安排,一方面是為了增強法理學教科書的實用性,使學生能夠通過法理學的學習,提高自己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另一方面,則試圖強調理論問題在法律實踐中的重要地位和實踐意義。同時,這種結構安排也試圖更好地覆蓋教育部頒發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基本要求》中有關法理學部分的要求,體現法理學教學的最新進展。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編 法的本體
第二章 法的性質
第三章 法的價值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與社會
第二編 法的結構
第六章 法的分類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八章 法律體系
第九章 法律程式
第三編 法的運行
第十章 法的創製
第十一章 法的實施
第十二章 法律關係
第十三章 法的執行
第十四章 法的適用
第十五章 守法與違法
第十六章 法律監督
第十七章 法律方法與法的淵源
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釋
第五編 法治國家
第二十章 法的演進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二十二章 法的發展
第二十三章 法的傳統
第二十四章 法的現代化
第二十五章 法治國家
參考書目
文摘
第一編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現象與本質
第二節 法的層級本質
法的本質問題是法理學領域一個最為根本性的問題,也是被各個時代、各個階級的思想家們弄得最為混亂不堪的一個問題,他們總是站在本階級的立場上對這個問題作出有利於本階級利益的回答。從歷史上看,剝削階級思想家對法的本質的認識,就方法論而言,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把法的本質歸結為某種精神力量,把法說成是“神的意志”、“民族精神”、“人類理性”、“社會公意”等等;另一類是把法視為單純的規則體系,把法說成是“主權者的命令”、“純粹的規範”等等。這些見解儘管是在唯心主義和形上學哲學觀的指導下而得出的結論,但其中也包含著某些“真理的微粒”,有不少值得我們借鑑的內容。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第一次科學地揭示了法的真正本質。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和恩格斯創造性地提出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路線:生產力決定“交往形式”,“市民社會”決定上層建築。他們又把唯物史觀的這一基本原理運用到法律領域,指出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國家與法的現實基礎。因此,決不能把法律看作是統治者個人意志的一時靈感,相反地,在現實經濟關係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係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這段話是馬克思主義法理學關於法的本質的最初表述,它全面地、多層次地剖析了法的本質:①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②表現為法律的國家意志實際上是統治階級的意志;③統治階級的意志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根源於現實的經濟關係。可見,馬克思和恩格斯關於法的本質的論斷根本不同於剝削階級思想家的觀點,他們不是把法的本質歸結為某種精神力量或者單純的規則體系,而是把法律和國家政權、階級統治緊密聯繫在一起,特別是把法律和現實的經濟關係即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緊密聯繫在一起。這充分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在法的本質問題上的唯物主義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