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就是建設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物。是指可以為人們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經濟價值並以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物體。它是我國套用最為廣泛的法律關係客體。在建設法律關係客體的物主要表現為建設材料,如鋼筋、水泥、礦石等及其構成的建築產品等。
(2)行為。是指建設法律關係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各種有意識的活動,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在建設法律關係中,行為多表現為完成一定的T作,如勘察設計、施工安裝、檢查驗收等活動。
(3)財產。一般是指資金和有價證券。作為建設法律關係客體的財產主要表現為建設資金,如基本建設貸款契約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4)非物質財富。也稱精神產品,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成果,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作為建設法律關係客體的非物質財富主要表現為設計圖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