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客體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客體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構成要素之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之間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由於主體之間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不同,其客體也不一致。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包括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案件的事實和實體權利的請求;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只是案件事實。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構成要素之一。在民事訴論中享受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人。根據主體的訴論地位及其訴訟行為的法律性質與後果,分為:(1)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擁有指揮權利和審理、裁判權,其訴訟行為對訴訟程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具有決定性作用。(2)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其訴訟行為與人民法院的訴訟行為結合起來,能夠使訴訟程式發生、變更和消滅。(3)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義、翻譯人員。作為案件的非利害關係人,參與訴訟只是為協助法庭查明案情,其訴訟行為對訴訟程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不產生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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