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方式

法律調整方式,是指反映在法律規範和法律體系中的對社會關係施加法律影響的途徑。以法律對人們行為影響為特點分為三種方式:(1)積極義務,即要求人們承擔作出積極行為的義務;(2)允許,即賦予人作出積極行為的權利;(3)禁止,即要求人們承擔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三種調整方式分別由義務性規範、授權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表現出來。它們相互結合,共同發揮作用,其結合的方式不同,反映出不同部門法中心內容的特點,例如,在行政法中,以義務和禁止方式為主。

法律調整方法,是指反映在法律規範和法律體系中的,對社會關係施加法律影響的手段。以法律對主體法律地位所作的不同確認為標準,法律調整的方法基本分為兩類,一類是權威的方法,另一類是自治的方法。權威的調整方法,是以權力命令為特點,自上而下進行的,主要用於調整管理型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的特點在於一方是擁有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另一方是處於服從地位的其他主體;雙方的行為都由法律作出規定,不容選擇。自治的方法,是以主體間協作、平權為特點的,它主要每於調整主體平權的社會關係,這種方法表現為法律授予社會關係參加者一定的權利,使其行為有一定的自主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