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與發展
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的產生源於美國科學史和科學哲學家托馬斯·S·庫恩關於“科學共同體”定義的提出。德國著名學者馬克斯·韋伯將法律職業認為是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根據他的這一學說,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基於職業的特定內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特徵具有同質性,職業道德的傳承是其重要特徵;法律職業共同體雖然附帶地以法律職業謀生,但仍不失其公共服務的精神。
在我國的狀況
在我國,學者們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有著不同釋義,法律職業共同體可以描述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指以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為核心的法律職業人員所組成的特殊的社會群體。它必須經過專門法律教育和職業訓練,是具有統一的法律知識背景、模式化思維方式、共同法律語言的知識共同體;它以從事法律事務為本, 是有著共同的職業利益和範圍,並努力維護職業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體;其成員間通過長期對法治事業的參與和投入,達成了職業倫理共識,是精神上高度統一的信仰共同體。在西方,法學家和社會學家都極為重視對法律職業及其共同體現象的研究。國內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研究開始於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現在學界基本達成了共識: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是一個法治國家賴以存在的基礎。正如強世功所說,法律只有成為一門穩定的專業化的知識體系,才能獨立於大眾感知的道德和變動不居的政治意識形態獲得自主性,只有具備與眾不同的思維邏輯和法律技藝,才能掌握在法律共同體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