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法律義務:法律義務是社會成員們和國家為了防止侵害、而通過表現著自己的預約性意見的行為規則、向實踐中的行為主體提出的、易於設的條件得到實現為前提的、關於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要求。
定義要點
(1)法律義務是屬於觀念形態的現象,是對某種行為的做(或不做)的要求。
(2)法律義務作為一種關於行為的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規則所規定的。
(3)法律義務作為一種關於行為的要求,實際上是由社會和國家向法律主體提出來的。
(4)法律義務之所以代表著社會和國家的要求,就是因為規定義務的法律規則實際上是社會和國家對個人(法律主體)作出的關於在一定條件下要對個人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為的要求的預先約定。
(5)法律義務有時與權利人的權利對稱,此時,法律義務是在實踐中由權利人的要求而履行的。但並不是說,一定要權利人提出要求,才有法律義務。即使權利人沒有提出要求,也不能排除義務人的義務。
(6)社會、國家向義務人提出行為要求的目的在於:防止義務人做與義務要求相反的行為選擇時所必然帶來的對他人、或對社會、或對國家的非損他性利益的必然性損害。
(7)法律義務所代表的社會和國家的要求指示著義務主體只能就某種行為做或者不做。法律義務作為一種要求,對義務人而言只是在形式上減少了在做和不做之間進行行為選擇的自由。但減少這種自由並不是對義務人不利。
法律義務是法律主體在社會實踐中所處於一種特定的被要求的狀態:實際上是被社會和國家要求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狀態。
關係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一個重要構成要素,沒有法律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存在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就是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義務占主導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如果缺乏義務性規範的支持,權利就形同虛設,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義務的合理性喪失,或新的合理性義務產生,那么已有的權利必然發生變化。權利的實現取決於義務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離開了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權利和義務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發揮著主導作用,決定著權利的存在和實現。
相互獨立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具體而言,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為。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互為對應
權利意味著對利益的獲取與實現,義務意味著對利益的付出與負擔;法律確立的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構成了在一定條件下他們相互之間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製作用於人的行為,義務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製作用於人的行為,最終達到不同的社會主體基於對自身權利義務的準確理解與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