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占有

法律上占有,“自然占有”的對稱。是指民事主體基於一定意思對物有管領力的狀態。大陸法民法理論認為:法律上占有僅基於占有者的占有意思而成立;無占有意思而實際持有物的當事人僅為自然占有人,而非法律上的占有人。對占有意思內容,學說中有不同認識。有認為僅“所有意思”才構成占有意思;也有認為“為自己的意思”也構成占有意思。

法律上占有不等同於合法占有,對物有法律上的管領力也不等同於對物有占有權。法律上占有的概念在大陸法民法中具重要意義,僅在法律上占有範圍內才存在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問題;僅法律上占有之得喪才可成為時效進行的起算點;僅法律上的占有人才可成為占有之訴的當事人;而自然占有則不具此類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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