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

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事立法中對特定犯罪規定的刑種及幅度。可分為:(1)絕對法定刑,即絕對確定刑罰的種類和範圍。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刑法典曾加以採用,在現代各國刑事立法中則很少出現,(2)相對的法定刑,即規定幾種可供選擇的刑種和幅度,法官可以在此範圍內自由裁量.中國刑法中的法定刑為相對法定刑。

簡介

定義

舉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年以下(刑量),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罰的種類)就是本罪的法定刑。

辨析

法定刑是刑法所規定的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而宣告刑則是人民法院對某一個具體犯罪判決應當執行的刑罰。法定刑在立法之時就已經確定,是立法上的規定;而宣告刑則是在人民法院針對某一具體案件判決時才確定的,是法定刑在具體案件執行過程之中的適用。

種類

不同的學者對法定刑的分類都或多或少有所區別,但是比較公認的有以下幾種:

(一)絕對確定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之中,對某種罪或者具備某種情節的犯罪,只規定了單一的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司法機關沒有選擇的餘地。這種立法方式過於機械和死板,不利於刑罰個別化、同犯罪作鬥爭,現很少有國家採用了。我國刑法分則中沒有任何一個具體犯罪只規定一種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但是,仍然有個別條文針對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了絕對確定的單一的死刑。

(二)絕對不確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條文中對某種罪只籠統地規定“依法制裁”、“追究刑事責任”,卻未具體規定刑罰的種類和量刑的幅度。這種立法方式,因為賦予了審判人員過於寬泛的裁量刑罰權力,不利於適用法律的統一,所以現各國也基本不用。

(三)相對確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規定對該種犯罪適用的刑種和刑度,並對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有較大的裁量幅度,便於審判機關根據犯罪人的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刑罰,已經為世界各國普遍採用,也是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普遍採用的形式。

意義

法定刑表明了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以及犯罪人的譴責和否定評價。國家通過法律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作出評價,並在這一評價的基礎上規定與犯罪相適應的刑罰,這是立法上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由於社會是動態的,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當然也是動態的,立法者會根據社會的狀況通過修改刑法的方式對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將重刑改輕,或將輕刑改重。但是,無論法定刑怎樣進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適應原則為基本依據的。

人民法院在對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適用刑罰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刑的規定內容,在任何情況下都決不允許在法定刑之外適用刑罰。這既是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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