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宋建隆重評定刑統》簡稱《宋刑統》它是我國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國第一部刊
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謂“刑統”,是按照新的體隸編纂的刑書,一般以刑律為主,而將其他刑事性質的敕、令、格、式分載在律文各條之後,依律目分門別類地加以彙編。作者
《宋建隆重詳定刑統》。刑事法典。三十卷。宋竇儀及蘇曉、奚嶼、張希讓、陳光義、馮叔向等人集體編纂而成。書成於宋乾德元年(963年)。
竇儀,字可象。生於後梁乾化四年(914年),卒於宋乾德五年(967年)。宋薊州漁陽(今天津市薊縣)人。官至工部尚書兼判大理寺,翰林學士。竇氏初為後晉天福進士,為景延廣記室。後漢召為右補闕、禮部員外郎。後周時為翰林學士、給事中,改禮部侍郎、權知貢舉,詳定製度。恭帝時遷兵部侍郎。建隆元年,遷工部尚書,兼判大理寺。以學問優博,多知典故,為太祖所重。三年,奉詔重定《刑統》,以刑律分類為門,附見制、敕、格、令、式等法例,至乾德元年成書。
蘇曉,字表東,生年不詳,卒於開寶九年(976年)。京兆武功人。官至判大理寺及右諫議大夫。宋初,詔與竇儀、奚嶼等同詳定《刑統》。蘇氏深文少恩,當時號為酷吏。其餘四者,生平不詳。
修改
在內容上,《宋刑統》幾乎是《唐律疏議》的翻版,只是作了三點修改:
第一,變更了刑罰制度。在五刑部分增加“折杖法”將笞、杖、徒、流折合相應的臀杖或脊杖,作為原刑的代用刑,表示省刑、從輕之意.比如笞十、二十決臀杖七,杖六十決臀杖十三,徒一年決脊杖十七,流二千里決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死刑無此類的代用刑。
第二,增設了新的條目。《宋刑統》將《唐律》十二篇的內容全部抄襲外,又加了新條目。卷十二增加了“戶絕資產”門。此門由令、式、敕、起請條組成。其中唐之《喪葬令》規定:“諸身喪戶絕者,所用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並與女……”《宋刑統》在“臣等參詳”中刪去“部曲、客女、奴婢”。這說明當時部曲等已不能出賣,反映此三種人身份地位的提高。
第三,刪去一些不必要或過時的文字。如《唐律疏議》每篇之首都有一段歷史淵源的敘述,《宋刑統》則概行刪去。又如衛禁律“宮等冒名守衛”條,刪去“若朱雀等門”。朱雀門是唐代皇城的宮門,故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