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預備人選

擬任基層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二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擬任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市(地)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擬任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是指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考試錄用公務員,並在具備相應任職資格條件(如,取得A、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等,各地要求不同)後任用為法官(檢察官)。
其所應具備的條件和資格為: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具有相應的法律工作經歷:
擬任基層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二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擬任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市(地)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擬任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擬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八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所以是預備)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其工作經歷和法律工作經歷的年限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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