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證券投資基金業

法國證券投資基金業

在法國,證券投資基金通常被稱為“opcvm"或“ucits”。法國有兩類證券投資基金。一類是“可變資本投資公司”,另一類是“共同投資基金”。

法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概況

一、投資基金類型和品種
1.1 基金類型
法國,證券投資基金通常被稱為"opcvm"或"ucits"。opcvm為法文"organismes de placement collectif en valeurs mobilières"(證券共同投資機構)的縮寫;而ucits 則是英文"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的縮寫 。盧森堡比利時法語國家也經常使用"opcvm"這種稱謂。
法國有兩類證券投資基金。一類是"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sicav-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另一類是"共同投資基金"(fcp-fonds communs de placement)。這兩類基金的運作模式相同,但它們的法律性質不同。可變資本投資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開放式投資公司,購買其股票的人便擁有一般公司股東的權力;而共同投資基金則不是以公司的形式設立的,但具有契約形式並代表持有證券的共同擁有權,購買其基金單位的人只能成為共同財產的成員而不能行使類似公司股東的權力。
1.1.1 sicav -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法國第一家可變資本投資公司成立於1963年。可變資本投資公司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將所募資金依法進行證券投資。投資公司的資本即為公司的淨資產值。投資者(股東)可隨時要求以淨資產值購買和贖回投資公司的股票,因此投資公司的資本也隨之變化。按照規定,可變資本投資公司的原始資本不應低於5000萬法國法郎。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如符合條件便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有關法律規定,投資公司的資產必須由有資格的託管商保管。投資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指定託管商。託管商必須是獨立於投資公司的機構,並設在法國。
至2000年年底,法國可變資本投資公司數量達1,255 家。
1.1.2 fcp - 共同投資基金
共同投資基金必須委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其資產應由有資格的獨立託管商保管。基金持有人按基金淨資產值購買和贖回基金。共同投資基金的單位是有價證券,符合條件時可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法國共同投資基金主要由普通型共同投資基金(fcp)、企業共同投資基金(fcpe)、風險共同投資基金(fcpr)、 創新共同投資基金 (fcpi)、期貨市場干預基金(fcimt) 等類型基金構成。
普通型共同投資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面向公眾投資者。它主要投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可在歐盟國家銷售。至2000年年底,法國普通型共同投資基金數量達5,658隻,約占共同投資基金總數的三分之二。
企業共同投資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它具有不同的投資期限(以年計),但基金持有人可在期限前贖回基金。它在企業內部面向員工銷售基金單位, 只能投資於本企業證券或關聯公司證券。此類基金設有監事會,其成員為持有基金單位的員工和企業代表,人數各為一半。監事會有權行使基金所持有證券的投票權。基金規章制度的修改須由監事會同意。監事會決定基金的轉型、合併、分拆或清盤事宜。
法國於1967年設立了首家企業共同投資基金。至2000年年底,法國企業投資基金數量為3,406隻,持有基金的企業員工超過五百萬人。
風險共同投資基金,屬於封閉式基金,基金持有人不能在封閉期限前贖回基金。封閉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此類基金40% 以上的資產被要求投資於非上市公司。法國去年有266 只風險投資基金。
創新共同投資基金,屬於風險共同投資基金的一種。此類基金60% 以上的資產被要求投資於員工數量在500人以下的創新類公司。
期貨市場干預基金,屬於封閉式基金,投資於由經濟部批准的全球幾十家期貨市場。此類基金數量較少,約20多家。
另外,從2001年1月起,法國的證券交易所仿效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推出了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exchange traded funds)。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採取適當市場措施將基金市價維持在其單位淨資產值的±1.5%之內。
1.2 基金品種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和普通型共同投資基金兩類基金的品種基本一樣。按投資對象來分,有以下幾種基金(2000年):
- 法國股票基金:553隻
- 國際股票基金:864隻
- 歐元債券基金:1007隻
- 國際債券基金:336隻
- 歐元貨幣基金:642隻
- 國際貨幣市場基金:19隻
- 分散型基金:2783隻
- 保本基金:723隻
- 歐元區股票基金:217隻

投資基金業現狀

2.1在歐洲市場地位
1990年代早期,貨幣市場基金的成功促進了法國零售資產管理行業的繁榮發展。貨幣市場基金可使投資者從無短期風險的高利率中受益。法國共同基金的資產從1990年至1993年擴大了一倍。在1994年和1995年,因稅率激勵機制欠缺、利率壓力和股票市場疲軟,基金市場出現了滑坡。90年代末基金業發展強勁,增長速度達19%。
根據歐洲投資基金聯合會(fefsi)的統計數據,2000年法國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占歐洲基金市場的18.5%,僅次於盧森堡(19.4%),位居第二;德國、英國、義大利分別名列第三至第五。從圖2.2可見,盧、法、德、英、意五國約占歐洲基金市場80%的份額,原因應該是這些國家的人口也差不多占歐洲人口的70%。值得注意的是,人口小國盧森堡在歐洲基金業處於領先地位。這主要是因為盧森堡建立國際水平的一流歐洲基金銷售中心的戰略得到成功實現。
2.2 基金資產分布結構
根據法國金融資產管理業協會的最新報告,至2001年8月底,法國基金行業所管理的資產超過8,100億歐元,基金數量達7,500隻。表2.1列出了法國基金資產分布的變化情況。在這8,100億歐元的基金資產里,貨幣市場型基金資產比重最大,占32%,達2,610億歐元;其次是分別是平衡型基金(25%)、股權型基金(21%)、債券型基金(17%)和保本型基金(5%)。與2000年12月相比,至2001年8月底,貨幣市場型基金資產增長最快,達20%;其次為債券型基金和保本型基金資產,均增長9%;但平衡型和股權(股票)型基金資產則出現了負增長。
表2.1 法國基金資產分布的變化情況(單位:10億歐元)
基金類型 1999年12月 2000年12月 2001年8月 變化 2001.8/ 2000.12
資產 比例 資產 比例 資產 比例 %
貨幣市場型 179 27% 218 28% 261 32% +20%
債券型 122 19% 129 17% 140 17% +9%
小計 301 46% 347 45% 401 49% +16%
平衡型 164 25% 202 26% 200 25% -1%
股權型 15 24% 183 24% 172 21% -6%
小計 317 49% 385 50% 372 46% -3%
保本型 34 5 % 34 5% 37 5% +9%
合計 652 100% 766 100% 810 100% +6%
資料來源: afg/cob
2.3 資產管理機構和經營狀況
法國證券市場為混業經營,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機構種類較多。根據業務和所屬集團來分,法國資產管理人分布在六類機構:銀行、保險公司、一般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專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企業共同投資基金、風險共同投資基金或基金的基金)、銷售中介機構和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私人理財)。
法國資產管理業的主角是大銀行集團和大保險集團的分支機構,處於中游的是由原來的股票經紀交易商發展起來的家族公司,剩下的都是一些獨立的小公司。法國資產管理業務的集中度很高。2000年,頭十大管理公司管理著65%的資產,前51家公司管理的資產占90%。外國資產管理公司在法國的子公司的實力不容忽視,2000年的市場份額約為18%。
從業務範圍來看,法國經營資產管理的機構分為三類: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服務商。前兩類公司可依法經營基金管理業務,數量分別為371家和110家。投資服務商大部分是信貸機構或保險公司的附屬機構,資產管理並非其唯一的業務,它們的數量為393家,其中165家參與了資產管理業務。
2000年,法國資產管理行業從業人員約12,000人,管理公司和投資服務商的員工分別為9,500人和2,500人。整個行業管理的資產超過14,390億歐元,營業收入82億歐元。其中:
482家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資產同比增長13.1%,達13,500億歐元(與法國gdp相當),其中8,300億歐元為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同比增長17.5%)。總營業收入同比增長40%,達61億歐元,其中基金管理費占77%。總營業利潤同比增長45%,達18億歐元;而總淨利潤達14億歐元,同比增長32%。營業收入前十名的管理公司所創造的營業收入同比穩定,占45.5%。
165家投資服務商管理的資產為890億歐元(同比下降3%),其中51.5%由兩家信貸機構管理。總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4%,達21億歐元。

監管體系及相關法律

3.1 監管框架和要求
1996年7月2日生效的金融業務現代化法(loi de modernisation des activités financières)賦予了證券交易委員會(cob-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監管法國所有資產管理業務的權力和向集體投資方案(即基金-cis,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發放許可證的權力。此前,管理約95%資產的資產管理公司由cob監管,而管理剩下5%資產的投資服務商由信貸機構與投資公司委員會(cecei-comité des e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et des entreprises d'investissement)監管。
cob是法國的證券監管機構,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單位。cob資產管理監管部負責建立相應的法律框架,並監管資產管理公司和發放cis許可證。cob負責保護法國投資者和執行法律,對違法違規者進行行政處罰。
成立於1961年的法國金融資產管理業協會是法國基金業的自律組織,它制定了一些職業操守和行業公約,以規範相關業務活動。所有的資產(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須加入該協會,並遵守其制定的規則、規章和業務準則。
法國財政部在2000年7月宣布計畫加強對法國資本市場的監管,特別是整合兩大市場監管者:證券交易委員會(cob)和金融市場委員會(cmf)。相關法案今年秋天在國會討論,估計在2003年前不會立法實施。
cob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分類管理:一類專門管理證券投資基金(ucits),稱為基金管理公司;另一類則可管理所有類型的資產(包括ucits),稱為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這兩類管理公司必須遵守相同的法規。
資產管理業務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則和規章,以保證市場透明度和保護投資者。主要措施如下:
l 嚴格的投資限制:分為有關證券投資基金可以投資的證券類型的定性限制和旨在分散風險的定量限制。
l 基金託管商與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性。法國的監管機構 (cob) 對託管商的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託管商有責任保證基金遵守可適用的法律法規。託管商的資格由財政部批准。託管商對基金違反章程、法令法規和管理失誤向第三方和基金持有者負連帶責任。
l 監管機構 (cob)的行政監管。 sicav 和 fcp 兩類基金在向公眾發行基金單位前必須獲得 cob的批准。在決定是否給予批准前,cob非常認真地對資源充足程度、高級管理層的專業經驗和所提供信息的質量進行審閱。此外,cob也負責證券投資基金的日常監控,其方式分為實地考察管理公司、定期審查其投資組合及查證(核實)其向投資者提供的定期報告和行銷材料等。
l 業內人士在監管程式中發揮重要作用。他們積極參與資產管理諮詢委員會和資產管理風紀股長會。 風紀股長會由資產管理業專業人士組成,負責調查違反行業職業操守和其他規則事件。它可對職業操守和任何有關基金的法令法規的違反者進行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和暫停資格。
3.2 管理公司的批准與監管
3.2.1 業務許可證
cob負責發放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牌照,並批准資產管理的業務許可。證券資產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擁有足夠的資金、兩名擁有必要業務經驗的管理人員,其董事長不能擔任基金託管商的董事長,必須提供督察員和內部控制人員的身份情況。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要求在收到材料後三個月內得到處理。在批准一家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前,cob審核下列項目:
- 公司總部辦公場所(在法國);
- 適量的原始資本;
- 股東的身份和狀況;
- 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與經驗;
- 至少有兩人負責制定公司總體計畫;
- 適當的法律框架(如公司內部業務規則、程式);
- 所提供的每項服務對應的業務計畫。
根據cob規定,最低的資本金為50萬法國法郎,或上一年度或往年損益賬上經常管理費用的25%。
3.2.2 客戶資產的分離
客戶的資產必須與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分開管理,保存在獨立的信貸機構里。在委託資產的管理業務方面,客戶現金和證券的嚴格分離是強制性的要求。
基金的資產由託管商保存。這項要求是1988年基金法所規定的。在1993年,cob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商的職能制定了一個管理條例。
3.2.3 信息披露
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定期向客戶提供有關證券組合的價值和組成的詳細情況的報告。
3.2.4 執法
根據1989年8月2日的法律,cob有權對違反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當cob發現違規行為時,對違規者的罰款可高達1000萬法國法郎、或其獲利的10倍。罰款額依賴於所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與所獲利潤成正比。處罰程式是公開的,處罰決定可被抗訴到法院。
如果某公司不再符合相關要求,cob有權撤銷其業務許可證。
3.2.5 審計
資產管理公司必須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師在調查該公司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向cob匯報。類似地,上述異常情況也必須告訴該公司高級管理層。
3.2.6 賠償
對資產管理公司的客戶沒有特別的賠償安排。
3.2.7 投訴
cob每年接到約2,500個投訴,其中大部分與資產管理無關。如果投訴證據充足,cob視情況會採取四種行動:罰款;如欺詐犯罪,則移交檢察機關;如證明應該賠償,則移交民事法庭;或友好調解糾紛。
3.2.8 監察
cob的監察工作旨在檢測所有可能損害投資者安全的行為。cob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必須任命一個督察員和一名負責內部控制的人員,確保公司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規。
cob主席有權隨時隨地下令開展一項調查。這種調查一般由市場監督、公司業務跟蹤時發現問題或投訴引起的。cob的調查人員有以下權力:
- 進入任何業務辦公場所;
- 獲取所有檔案並複製一份;
- 傳喚和面見任何一個可能提供信息的人。
3.3 相關法律
3.3.1 1988年基金法
法國基金業最重要的法律是1988年12月23日生效的基金法(loi n° 88-1201 du 23 décembre 1988),它納入了1985年歐洲基金指令(the 1985 european ucits directive 85/611/eec)的有關規定。1988年基金法共九章53個條款,對sicav和fcp兩類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監管做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在1979年頒布實施的關於可變資本投資公司和共同投資基金的兩部法律的大部分條款被廢止、由1988年基金法取代。
1988年基金法規定,基金的設立、轉型、合併、拆分或清盤必須得到監管機構cob的批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商必須設在法國;託管商必須是獨立於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資公司的有資格的機構。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稽核員須經cob同意由董事會任命,有義務向公司股東大會或基金持有人大會和cob報告發現的異常情況和不準確數據。
1988年基金法規定,基金不能將其5%以上的資產投資於同一證券;基金融券和融資的限額為其資產的10%。投資者按淨資產值購買和贖回基金。符合相關條件時,基金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3.3.2 1985年歐洲基金指令
1985年12月20日生效的歐洲基金指令是歐盟制定的法律檔案,並非單一國家的法律。它要求歐盟成員國將此指令套用到其領土上的證券投資基金(ucits),以實現在歐盟內自由銷售基金。該指令由十一部分組成,包括59個條款和兩個附表,分別對指令的適用範圍、ucits的批准、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管理公司及其託管商、投資公司及其託管商、ucits的投資方案、基金信息披露、ucits的一般義務、ucits在歐盟成員國的銷售、基金批准和監管機構、歐盟基金聯絡委員會和針對部分成員國(丹麥、希臘和葡萄牙)的特殊安排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
封閉式基金、不在歐盟促銷的ucits和只在非歐盟國家銷售的ucits均不符合此指令。1985年歐洲基金指令規定,ucits只能投資於本國或其他成員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經批准的非歐盟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及近期發行一年內可上調的證券。ucits必須設在其投資公司或管理公司的註冊國。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經營基金管理業務;託管商必須獨立於管理公司,應在基金註冊國註冊或設辦公室。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商原則上不能借款或擔保。但成員國可特許ucits的借款限度為投資公司資產或基金價值的10%。
1985年歐洲基金指令的宗旨是協調歐洲各國有關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ucits)的法律、規章和行政規定。該指令具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使在歐洲範圍內的ucits 之間的競爭條件相近,一是確保對投資者的保護措施有效、一致。它的另外一個目的是簡化跨境銷售基金手續。
從定義上說,ucits只是向公眾銷售的開放式投資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型或公司型形式。ucits基金按照歐洲基金指令規定、根據成員國相關法律設立,並可在歐洲經濟區內自由銷售,即擁有所謂的"歐洲護照"。在歐洲基金指令外,會員國可以在它們的許可權內允許設立其他形式的基金,但是這些基金無法受益於"歐洲護照",不能在歐洲經濟區內自由銷售。這些所謂"非協調過的"投資基金(非ucits)包括封閉式基金、房地產基金、機構投資者特別基金和退休規定特別基金。
歐洲基金指令是一個針對產品的指令,與針對機構的其他金融服務指令不同。它具有三條主要原則:對國家立法進行最小程度的協調、相互認可(基金業務)許可證和本國管理(跨境銷售和廣告除外)。 該指令僅適用於下列投資基金:
l 辦公地點設在歐洲聯盟(eu)和歐洲經濟區(eea)的成員國;
l 公開發售;
l 根據基金持有人的要求按淨資產值續購或贖回。
l 投資於可轉讓證券;
l 按分散風險原則運作;
l 其資產委託一家獨立於管理公司的託管商保管。
滿足上述這些要求的投資基金即擁有"歐洲護照", 只需在銷售基金所在國登記註冊,而無需申請許可證便可以在歐洲經濟區18個國家自由地進行跨境銷售。然而,在銷售基金所在國,他們必須遵守該國有關銷售、廣告和稅收的法律、規章和行政規定。他們也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來完成下列業務:
l 向基金持有人付款;
l 投資者續購或贖回基金;
l 向投資者提供信息。
儘管存在的時間短,但歐洲基金指令已經成為一個全球認可的為投資者提供高水平保護的基金監管模式。正是這種對投資者保護促使強勁成長的歐洲投資基金業保持誠信並在投資者之間建立信心。
3.3.2 1996年金融業務現代化法
法國在1996年7月2日頒布了金融業務現代化法(loi de modernisation des activités financières)。該法對投資服務提供商、金融市場(交易場所、結算公司)、歐盟領土上開展投資服務、信息披露及刑事處罰等制定了相關法律規定。
1996年金融業務現代化法確定了基金市場的監管者,即證券交易委員會(cob)。cob單獨負責制定資產管理業務方面的規定和監管資產管理業務提供商,並對不履行法律義務和違法違規的公司或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南方基金]
[來源]:南方基金
[時間]:20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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