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行政機構

法國行政機構

法國實行的由總統制與內閣制相結合管理公共事務的行政組織體系。它是法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歷史

法國實行的由總統制與內閣制相結合管理公共事務的行政組織體系。它是法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沿革  法國於10世紀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制後,逐步形成一定規模的行政機構。1789年資產階級大革命建立了資產階級的國家機構。但以後的近百年中,一直未形成穩定的行政機構。1875年第三共和國建立,政體才最終得以鞏固。在第三、第四共和國時期,法國實行議會制政府體制,行政機構變化無常。為適應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法國一開始就設定了內政、外交、財政、軍事和司法等行政機構,隨著工業革命和城市化的發展,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不斷擴大,行政機構不斷增加。1869年增設工務部,1881年增設農業部,1889年起先後建立郵電、勞工、教育藝術、公共衛生和社會保險等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增置了大量行政機構,如航空部、恤養部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政府行政機構進一步增加,尤其是總理直屬的一些機構,如計畫總署、原子能局、國立行政學院等。第五共和國時期,實行總統制與內閣制相結合的半總統制,政局穩定,但中央行政機構變化頻繁。最初10年,一度增設過解決戰後殖民地及國家建設問題的機構,如阿爾及利亞事務部和建設部、行政改革部和公職部等;70年代上半葉,政府為重振經濟,增設了商業和手工業部;此後,運輸、住宅、環境、領土、整治、就業、公共衛生、生活質量等機構幾次發生設、撤、分、並及名稱上的變化。1982年後,《大區省及鎮的權利與自由》法案正式公布後,地方行政機構也作了較大改革。

構成

法國行政機構 法國行政機構

法國行政機構由政府、總統府、總理及總理直屬機構、中央各部、地方行政機構等構成。

 ①政府。是通過各種會議實施集體權力的最高行政機構。成員包括總理、國務部長、部長、部長代表和國務秘書。國務部長和部長參加每次部長會議,並出席許多部際會議。而部長代表和國務秘書只有在涉及其管轄的事務時才參加部長會議。國務部長的實際地位高於其他部長,在部長會議上有較大發言權,其所領導的部一般都是政府機構中比較重要的部。政府成員不得兼任議員。部長會議主要討論國內外重大問題的決策,協調政府各部門活動。
②總統府。是協助總統決策的辦事機構,指導和監督政府的活動,被稱為“隱蔽政府”或“真正政府”。法國總統實際上發揮著政府首腦的作用,所以總統府是行政機構的組成部分。總統府下設三個重要機構:a.總秘書處,是總統指導監督政府活動和各部事務的主要助手;b.總統府辦公廳,負責處理總統的日常事務;c.軍事參謀部,是總統行使軍權的主要助手,為總統提供軍事情報,起草軍事檔案。
③總理府及總理直屬機構。總理府實際上是政府的辦事機構,下設:a.總理府辦公廳,是總理的參謀部,負責同總統府辦公廳聯繫,監督中央各部工作。b.總秘書處,負責政府各種重要行政檔案和法律草案的準備、傳送、簽署、保管和公開發表;總秘書處下設行政和公職總局、政府公報局、文獻局三個機構。
總理直屬機構有:計畫總署、原子能局、情報部際委員會、公共服務部門的產額和價格調查委員會、職業培訓和晉級委員會、維護和發展法蘭西語言最高委員會、青年最高委員會、關於酒精中毒的研究和情報最高委員會、國立行政學院和社會經濟代表團等。
④中央各部。是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機構,共有17個部,主要包括:內政和權力下放部,法務部,經濟財政和私營化部,工業調整和對外貿易部,對外關係部,國防部,國民教育部,農業部,商業手工業和旅遊部,勞工就業和職業培訓部,公共衛生部,環境部,計畫和領土整治部,研究和工藝技術部,社會事務和國民團結部,城市住宅和運輸部,文化部。每個部的名稱基本上反映了各自管轄的事務。各部一般有 5個層次:部長、部長辦公廳、司(局、委員會)、處、科。各部設定的內部機構數目不等,一般設有10個司(局、委員會)左右。部長辦公廳在各部占有重要地位,負責向部長匯報部內情況,監督和協調部內工作,與其他部長辦公廳、政治家、新聞機構、部長所在選區聯繫及領導秘書處工作。
⑤地方行政機構。1982年以來分為:大區、省和市鎮。各級地方行政機構有審議、決定其許可權內的事務的自主權,並參與同它有關的國家事務。大區行政組織為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由直接選舉產生的評議會、評議會選舉的議長和社會各界代表組成的諮詢機構組成。省的行政組織和大區行政組織相類似。省長和大區評議會議長是本地方的行政首腦,負責落實評議會一切決議,領導地方行政機關。市鎮行政組織包括直接選舉的評議會和政府。政府由行政首腦及其助理組成,二者均由市鎮評議會選舉產生。在較大的市鎮設有秘書長領導的辦公廳。在各地方行政組織關係上,大區側重於經濟與社會計畫和領土整治。在制訂經濟與社會計畫時,大區要直接或間接地聽取市鎮和省的意見,要得到它們的同意。省負責農村事務,在制訂和實施支援農村計畫中有決定權,但也必須徵求各鎮的意見。市鎮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特點

主要有:①雙層領導體制。政府的活動既對國民議會負責,又對總統負責。總統任命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部長,組成政府,總統主持部長會議、重要的部際委員會會議及限制性部長會議,掌握和行使大行政決策權。總理領導政府,處理日常事務,負責國防,確保法律執行。總理及政府並無重大決策權,只是總統的諮詢、執行和辦事機構。省長和大區長官(共和國委員)是總理及各部部長的直接代表,在本地區內監督國家法令的執行,處理有關國家利益的一切事務,領導部分地方行政機關。在地方各種儀式中,共和國委員代表國家。②中央行政機構設定變化頻繁。法國憲法和法律沒有對中央政府行政機構設定的數目作出確切規定。行政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機構的名稱及機構首長的等級,均由歷屆總統和總理自行審定,因而變更較頻繁,大的變化主要發生在總統或總理換屆時。③中央行政機構負責管理和解決社會問題的部門占較大比例。④中央的部大多數行政層次較多,一般是 5層。⑤行政機構相對龐大。由於雙重行政領導體制,政府對社會事務的干涉以及行政機構內部層次都較多。1978年公務員人數為 20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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