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介紹
1789年法國大革命以前農村中的由貴族領主占有土地,對依附農民進行封建剝削的經濟形式。它是在中世紀西歐法蘭克國家的封建領地制經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特點
法國封建領地制經濟在土地的使用上有如下特點:①禁止私人圈占土地,實行公共放牧和強制性輪作制度。法國在大革命以前的很長時期中,基本上沒有發生過大規模的圈地運動。耕地在莊稼生長時期,為防止牲畜啃食,都用壕溝或短樁圈圍起來;而在收穫結束後,立即拆掉圈圍物,全部耕地實行開放,用來公共牧養牲畜。②耕地實行輪作制度,耕田與休閒田交替使用,以免地力衰竭。在南部法國由於受義大利人的影響,實行的是地中海國家古老的輪作形式──二圃制,耕犁以無導輪犁為主,耕田呈不規則形狀。北部法國則實行三圃制,耕犁以雙輪犁為主,耕田呈長條形狀。
經濟演變
法國封建領地制經濟在土地的占有上,主體仍然是領地與份地的結合。領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同時又是領地的統治者。11世紀時,法國封建領地上的農民大致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自由佃農,另一種是農奴。自由佃農受領主的控制較小,他們只是在租佃期間按規定交納各種租稅,如果一旦放棄了所耕種的土地,與原領主的依附關係也就結束了。農奴卻沒有自行選擇領主的權利,對領主的關係是一種固定的人身依附關係。這種人身依附關係主要體現在:①農奴不得享有完全的財產權,領主在農奴死後可以得到它的一部分財產,即所謂“死手權”。②農奴不能自行婚配,如果要和所屬領主領地以外的人結婚,必須交納一筆稅金。③農奴必須交納領主隨心所欲徵收的各種任意稅和人頭稅等。農奴制在法國盛行了很長一段時期,到了13世紀,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進一步發展,農奴才開始通過贖買擺脫人身依附,獲取自由。當時主要贖買的就是上述的幾項義務。贖買後封建主喪失了對勞動者的不完全所有權,屬於封建主的只有租種給農民的土地以及所獲得的地租。在13世紀以後,領主普遍減少了由自己經營的領地,將土地分成小塊租給農民耕種。這既可以坐收地租,又能保證領地的兵力來源,對自己更為有利。後來,形成了法國封建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領主一般都不直接經營土地。 勞役的減輕和地產的劃小是歐洲國家的普遍現象,也是封建領主經濟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轉變。這個轉變在法國要比英國和德國早一兩個世紀。法國在法蘭克國家時期,領主經濟是以采邑佃農的賦稅和勞役作為支柱的,其中勞役要重於賦稅,采邑是提供勞動力的主要源泉,從主要提供勞役改變為主要提供租稅,基本上完成了由以勞役為主到以實物及貨幣為主的地租形式的過渡。
到16世紀前後,法國封建領地經濟中農民租佃的小塊土地占了很大的比重。這種小塊地主要採取"納賦地"或“租地”的形式,前者具有永佃的性質,由農民繳納“年貢”;後者的租期長短不等,按照契約的規定收取地租,通常是採取分成的辦法按比例繳納,土地到期收歸領主。在大革命以前,法國封建地租的形態雖然還是勞役地租和代役地租同時存在,但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貨幣地租已逐漸成為主要的形態。
在16~17世紀,隨著法國國家專制制度的日益加強,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法國封建領地制經濟已經出現了一些變化。封建領主不斷侵占公社土地,公共放牧制度緩慢消失,特別是在1669年路易十四頒布新的土地敕令之後,這種現象更加嚴重。同時農業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農業技術,小農經濟日益占據重要的地位。不過,直到產業革命以前法國的小農土地並沒有演變成英國那樣的大農場,因此,農村提供給手工工場的自由勞動力遠遠不如英國,它同市場的聯繫也不象英國農村那樣緊密。